她的名下,怎么有两套安居房?

2012年09月27日08:39  晶报 微博

  原标题:她的名下,怎么有两套安居房?

   晶报深度调查部记者 马骥远/文、图

   罗湖区翠竹路24号院,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在上世纪90年代建设并以全成本价发售给员工的安居房。梅林一村,上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由当时的深圳市住宅局开发的大型安居房住宅区。

   今年8月发生的一桩官司,将这相隔10多公里的两个安居房小区联系在了一起——1993年,王某萍与当时的丈夫张先生(同为上述国企的职工)共同申请了翠竹路24号大院4栋402室安居房,不久二人离异,但王某萍一直保有该房产一半产权;王某萍再婚后,2002年又与其夫、深圳市直机关公务员谭某伟以全成本微利价申购梅林一村安居房一套,并于今年1月办理了该套微利房的房产证“绿转红”手续。

   于是,2002年以来,王某萍的名下,就拥有了两套保障性住房;并且从今年起,其中一套已经办理了房产证绿转红。相关人士接受晶报采访时认为,这种现象暴露了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购以及保障房“绿转红”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漏洞。

   新婚夫妻共同申请单位的安居房,双职工、双户口很有优势,排名第二,如愿以偿,但交房时已劳燕分飞

   1993年底,大型国企深圳××局(现为深圳××局有限公司)职工张先生与同事王某萍喜结连理。这对新婚夫妻十分幸运,赶上了本单位的全成本安居房发售,二人随即共同向单位提出分房申请。

   由于张先生和王某萍的户口都在深圳特区,是双职工、双户口家庭,在当时深圳××局的分房政策中占有明显优势。晶报记者在一张当年的深圳××局“水贝第六栋家属宿舍排分榜”上看到,工人身份的张先生以68.96的分数排名第二,位居很多工程师之前。

   晶报记者从他们二人当时填报的“深圳经济特区职工购买住房申请书”中清楚地看到,张先生与王某萍系共同申请人,申请购买的住房为罗湖区翠竹路24号院4栋402房,房价为108679.70元。购房申请书的提交日期是1993年12月28日,与两人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同一天。

   1994年6月7日,深圳××局与张先生签订了《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住房买卖合同》。不过,由于翠竹路24号院是1987年就已建成发售的“老房子”,必须等到新房子建成,积分更高的职工搬走之后,张先生和王某萍等分到此处房子的职工才能搬进去。

   计划赶不上变化,还没等到住进新房,张先生和王某萍的感情就出现了裂痕。1995年3月,二人以感情破裂为由,由罗湖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离婚时房子还没到手,对法院说没有共同财产,其实当时房产证已办妥,写了两个人的名字

   张先生与王某萍结婚时间短,没有子女,因此离婚官司十分顺利。但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就此产生——那套还没到手的房子。

   罗湖区人民法院1995年3月6日关于张先生与王某萍离婚案件的庭审记录显示,审判员询问双方有无共同财产,张先生和王某萍异口同声地说:“没有”。

   然而,离婚之后至今的17年中,张先生和王某萍事实上一直共有着一件财产——罗湖区翠竹路24号院4栋402,建筑面积为103.29平方米的安居房。

   1995年8月,也就是离婚后5个月,按照深圳××局安居房发售的程序,张先生向单位缴纳了首笔房款9091.24元。其余房款,张先生于1996年6月与中国建设银行签订协议,以抵押贷款形式支付。2010年8月,协议期满,贷款全部还清。张先生和他现在的妻子何女士都向晶报记者表示,翠竹路24号院4栋402安居房的房款全部由张先生一人支付,王某萍并未出钱。这一点,由于王某萍不愿接受采访,晶报记者无从向她求证。

   还清贷款后,张先生拿回了抵押的房产证(深房地产字第0102249号),惊讶地发现,权利人除了他,还有前妻王某萍。晶报记者在房产证复印件上看到,权利人为张先生,共同权利人为王某萍,份额为“二分之一”。原来,单位在与张先生签订了安居房售房协议之后,随即办理了翠竹路24号院4栋402的房产证。张先生和王某萍作为共同申请人,自然成了共同的权利人。房产证办妥时,他们尚未离婚。

   这就意味着,这套离婚后才入住,并且按张先生的说法由他支付了全部房款的安居房,在离婚10多年后,依然由张先生与前妻王某萍分别占有50%的产权。

   前夫想卖房,需要前妻先把50%份额过户给他,但一直没谈妥,于是告上法庭

   “我们想把翠竹路24号院4栋402的房子卖了,再买一套新房。”何女士对晶报记者说。这样,王某萍在离婚后依然占有的50%产权,就成了必须解决的问题。

   于是,从2010年底开始,张先生多次找到前妻王某萍协商,表示希望对方将那套安居房50%的对方过户到自己名下,鉴于这套房子是二人以夫妻名义申请到的,张先生曾表示愿意在经济上给予王某萍一定补偿。但是具体事宜双方一直没有谈妥。直到2012年春节,此事依然僵持。

   何女士称,今年春节之后,王某萍的态度急剧变化,不再愿意与张先生商谈过户的问题,坚持继续持有她的50%的所有权。

   张先生眼见商谈无效,只得诉诸法律。今年7月,他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这套安居房的所有权全部归他所有。这对离异17年的前夫妻,又一次对簿公堂。此案于8月23日开庭。在庭审中,王某萍的代理律师举出1993年12月28日她与张先生以夫妻名义共同递交的购买安居房申请书以及当时单位的分房文件,强调翠竹路24号院4栋402安居房是因为她与张先生以双深户、双职工夫妻的身份,排名靠前,才成功申购的;此外,购房合同的签订、房产证的办理都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因此,她对这套安居房的获得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理应继续持有其50%的所有权。

   让张先生和何女士意想不到的是,这场官司带给他们一个意外的发现——王某萍除了这套房之外,还另外申购了一套安居房。

   官司牵出隐情:她再婚后又和丈夫共同申请了一套安居房,现在已经转成红本

   “梅林一村××栋8F”,何女士告诉晶报记者,她注意到,王某萍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上显示了这个家庭住址。

   印在身份证上的住址,往往不是租的房子,而是自有住房。然而,梅林一村是一个安居房住宅区,王某萍已经申购了翠竹路的安居房,并且占据50%的所有权至今,怎么可能又在梅林一村申购一套安居房呢?

   然而,这的确是真的。

   原来,王某萍与张先生离婚之后数年,再次组建了家庭,丈夫谭某伟是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公务员。2002年,梅林一村安居房发售。谭某伟与王某萍夫妇提出申请,获得批准。

   晶报记者查阅了2002年2月7日签署的一份“深圳市安居房买卖合同(全成本微利价)”[深(ZZ)房售字(2002)第003541号]。卖方为当时的深圳市住宅局,买方为谭某伟及其配偶王某萍。购买的单位为梅林一村××栋8F,与王某萍身份证上显

   示的住址完全一致。合同显示,这套建筑面积为89.79平方米的安居房的总房款为174537.50元。

   所以,王某萍自离婚以来,不但继续保有翠竹路24号院4栋402安居房50%的所有权,而且从2002年起,又拥有了梅林一村××栋8F安居房50%的所有权,同时成为两套安居房的所有人。

   进一步的调查显示,王某萍名下第二套安居房梅林一村××栋8F,已于今年1月16日办理了房产证绿本转红本手续,取得完全的产权,可以进入商品房市场交易了。

   何小姐对晶报记者说,她估计,王某萍在2010年底至今年春节前,还愿意与张先生商谈将翠竹路那套安居房50%的所有权过户的问题,就是害怕自己拥有两套安居房的情况被有关部门发现,影响梅林一村那套安居房的绿转红,而梅林一村安居房绿转红完成之后,没了顾忌,于是态度转趋强硬,坚持主张自己对翠竹路那套安居房50%的所有权。

   日前,晶报记者致电王某萍,希望了解其先后申购两套安居房的详情,但对方匆匆结束了通话,表示不愿多谈。对于何小姐的前述猜想,记者无从向王某萍求证。

   她不愿对记者多谈,只是强调自己最初那套房属于“被分房”,但前夫的律师认为她对所有权的主张难以支持“被分房”之说

   王某萍在同晶报记者的短暂通话中强调说,她在深圳××局申购的安居房,实际上属于“被分房”。

   事实果然如此吗?张先生的代理人、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周宁律师告诉晶报记者, 王某萍向法庭提交的证物主要包括:与张先生结婚当天以夫妻名义递交的购房申请,用以证明她和张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申请购买住房”;当时单位的分房政策文件、分房排分榜,用以证明她和张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以高分获得选房机会”;深房地字第0102249号房产证,用以证明她和张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购得该全成本商品房”……

   周宁律师认为,这些无不是用来印证王某萍在获得翠竹路24号院4栋402安居房的过程中所起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张先生的多位邻居也证实,离婚之后,王某萍还曾在张先生出差时,在翠竹路那套安居房住过。

   庭审记录显示,王某萍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张先生与王某萍之所以能够以全成本优惠价购得翠竹路24号院4栋402安居房,是因为双方是同一单位的双职工、双户口家庭;基于此,双方的工作单位才在1994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双方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因此, 王某萍对翠竹路那套安居房50%的所有权是毋庸置疑的。周宁律师认为,既然对这套房的所有权主张如此“毋庸置疑”,则难以支持“被分房”的说法。

   周宁律师认为,王某萍在已经与前夫共同申购一套安居房,并且在离婚后依然拥有该套安居房50%所有权的情况下,又与丈夫谭某伟共同申购梅林一村××栋8F安居房,这种行为涉嫌违反了深圳安居房发售的相关法规政策。

   □分析

   律师:法规政策不允许

   一人占两套安居房

   周宁律师表示,2002年梅林一村安居房的发售,恰逢深圳实行房改。在此之前的1999年,深圳市政府出台了《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梅林一村等安居房发售的指导原则。周宁说,无论是这个规定,还是此后相继出台的一系列关于保障房、安居房的法规政策,都严格禁止个人或家庭购、租两套或两套以上保障房、安居房的现象,并规定了十分严厉的处罚措施。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明确指出:“ 严禁任何个人或家庭购、租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购、租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的个人或家庭,只准保留第一套,其余安居房由住宅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收回(购买的按原价收回),同时由住宅管理部门处以每套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安居房是指……出售或出租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

   深房地字第0102249号房产证显示,张先生与王某萍迄今仍共享所有权的翠竹路24号院4栋402房,系“全成本房”;而深(ZZ)房售字(2002)第003541号售房合同则表明,王某萍与现任丈夫谭某伟共同申购的梅林一村××栋8F,属于“全成本微利房”,都属于“安居房”的范畴。一人或一户拥有两套这样的房子,是违规行为。

   2001年7月,当时的深圳市住宅局和深圳市监察局又联名发出《关于对违规购买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问题处理的通知》,重申了《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的禁令和处罚规定。

   后来,深圳市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住房保障的法规。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

   2011年6月起实施的《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周宁律师表示,这些深圳地方性法规政策一以贯之的精神是,对一户或一人申购两套或以上保障、安居性住房的现象予以严格禁止,以体现住房保障的公平原则。

   □质疑

   安居房发售审查

   是否有明显漏洞?

   “如果明明知道已经有了一套福利房,再去申购另一套福利(安居)房,这是一种带有欺骗性的行为。”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吴立民对晶报记者说,“1993年申购的安居房,一直保有一半的所有权,按照常识,(在2002年安居房发售时)有关部门是很容易查出来的,为什么不去查呢?这首先说明,当事人隐瞒了自己已经申购安居房的事实;其次,证明负责安居房发售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不负责任。”

   吴立民表示,根据深圳相关的法规制度,要成功申购一套安居房,需要走很多程序、递交很多资料、盖很多图章,而在这样的繁文缛节中,居然没有一个环节能够察觉到申请人已有一套安居房;并且,一个人名下拥有两套安居房的情况下,其中一套居然成功办理了“绿转红”,这说明深圳安居房保障房申购的审查机制存在着明显的漏洞。

   吴立民指出,修正后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定: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弄虚作假,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十万元罚款,并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对于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除了上述处罚,还要“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补收入住期间的租金或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如果查明是弄虚作假,那么有关部门就要给市民一个交代:该罚的到底罚了没有?下次申请的资格到底取消了没有?只有把这些落到实处,才能堵住保障房安居房申购的漏洞。”吴立民说。

   王某萍是否构成一人申购两套安居房的行为,是否适用深圳市关于住房保障的法规政策规定的罚则,晶报记者日前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去采访函。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收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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