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非法出售他人信息最高罚50万
本报讯(记者刘彬)昨日26日,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信息化条例》。该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个人最高罚5万元
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碰到自己的信息泄露而被骚扰得烦不胜烦的情况,为此,《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集信息,应当说明用途,征得被采集人同意,并在用途范围内依法使用所采集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丢失、泄露、损毁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
为加强对非法获取和泄露他人信息的处罚,《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务信息要及时公开
为了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及时,《条例》规定,国家机关、有关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发布、更新政务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安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