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执法主体资格亟待旅游法明确
法制网记者 余瀛波
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至9月30日。
目前,距《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仅剩几天,但业界对其相关内容的讨论热情却丝毫未减。记者从9月25日在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院召开的旅游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上获悉,我国县区级旅游局不少为事业单位,其执法主体资格尚存争议。这个问题不解决,草案赋予的执法权将很难落实。
据介绍,我国省、市、自治区以及地级市以上的旅游执法机构的执法地位、职责和权限并无太大问题,但是,在区县以下的旅游执法部门却存在较大问题。一些县级旅游局是事业单位,而非行政机关。
《草案》专家顾问组组长、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院长杨富斌教授介绍,在其此前赴浙江省、河北省等国内很多区县一级旅游局进行调研时,发现旅游执法机构存在各种执法资格不明的问题。比如,有的县旅游局和文化局或体育局合并设置在一起,未单设旅游局;浙江省至少一半以上区县旅游局为事业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下属多个县的旅游局均为事业单位。到底有多少旅游局为事业单位,国家相关部门没有具体统计数据。但他从国家旅游局得到过确认,这种情况确实存在。由于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无执法主体资格,旅行社、景区等单位完全可以拒绝他们的检查。
旅游产业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很广,具体来说涉及100多个行业,这就使得在对旅游市场行为监管时,涉及旅游的各行业已有法律规范的相互衔接难度较大。《草案》针对这种情况,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是: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者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出现职能交叉或需其他部门负责时,《草案》规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杨富斌建议:一是在旅游法中明确旅游执法机构的性质和地位,尤其是区县一级的旅游执法机构的性质;二是在旅游法中对这些执法人员的执法主体资格给予明确。否则,仍然难以解决当前存在的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在此方面,从其他一些现有法律中完全可以找到先例。譬如,食品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有这样一条明确规定,就彻底解决了多年争论不休的县级以上卫生监督员的主体资格问题。因此,杨富斌建议旅游法应参照这一规定,引入“旅游监督员”这一概念,明确旅游执法机构及其人员的主体资格问题。
在执法主体明确后,专家认为,对于执法权限也应给予必要限制。《草案》第七十五条规定“为制止违法行为和保全证据,旅游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和有关资料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旅游规划专家刘锋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规定可能造成执法人员权力过大,可能出现滥用职权等新问题。不能一两个执法人员就有权查封扣押被检查单位的财产,需要增加一些前置条件和约束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