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办法等修订稿发布
法制网北京9月27日讯 记者周芬棉 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经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发布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其总体思路是放松管制。
对于《管理办法》,修订稿除适当降低基金公司准入门槛外,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其一是,对于持股50%以上控股股东同业竞争限制的规定。基于同业竞争限制范围过宽且实际操作难度大的问题,修订稿将同业竞争限定在“公募或者类似公募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范围内。其二是,关于控股股东关联董事认定的规定。修订稿放开了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上限,同时为了防止主要股东一股独大后带来的问题,要求基金公司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超过50%的,与上述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三,修订稿取消了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审核。
修订后的《试点办法》,具体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拓宽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在原投资范围基础上,允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允许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类资产、收益权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有利于提升基金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同时取消了投资比例的限制。取消原《试点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单只股票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20%、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10%的限制。其二,进一步放松管制,允许基金公司采用专业子公司的形式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并取消关于费率管制的规定。原《试点办法》规定,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取消的目的是给予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同时,优化申购赎回频率的安排,保留强制托管制度,允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转让,以及放松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人数限制等,都体现了放松管制的理念。
另外,在证监会今日还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