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贵州清镇检察院支持公民个人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正义网贵阳9月27日电(记者 周以明 通讯员 黄远武)记者今天从贵州省清镇市检察院获悉,由该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派员出席庭审的一起以公民个人为原告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9月26日在清镇市法院环保法庭开庭审理。据了解,以公民个人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在全国尚属首次。
本案被告龙兴光系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负责人,原告蔡长海是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的环保志愿者,他认领了清镇市辖区内的东门河及相应流域,并每月定期进行巡查。2011年5月28日22时许,龙兴光租用一辆油罐车到其开办的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内,将30余吨被清镇市工商局查扣的有毒化工废液运至清镇市焦化厂污水处理厂附近,排放至污水沟后流向清镇市东门河。龙兴光在排放废液约8吨时,被巡逻公安人员发现并制止。按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龙兴光偷排的有毒废液中,笨超标147682倍,苯酚超标3180倍,苯并芘超标2771.4倍,严重超过国家标准,严重污染环境。
由于龙兴光的行为给东门河及百花湖水体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今年6月,清镇市环保法庭以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对其数罪并罚,作出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的判决。
在昨天的庭审中,蔡长海及其代理人表示,根据有关部门作出的水污染治理方案,治理被告排放的有毒废液导致的水污染,需投资117、3万元。考虑到被告已被处罚金10万元,要求被告赔偿倾倒污染物造成的水环境污染损失107、3万元,用于治理被告所损害的水环境。
据清镇市检察院检察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该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有义务、有能力担当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因此决定支持蔡长海对龙兴光污染环境的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