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10月9日讯 (记者赵璐)双节假期结束了,关于索要加班费的话题仍在继续。据了解,劳动者在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时允许匿名;投诉时需本人到劳动监察部门实名填写相关材料。这让一些想要加班费的劳动者望而却步,他们担心因此被“穿小鞋”甚至被辞退。记者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获悉,截至10月9日,还没有接收到实名投诉拒付加班费的案例。
日前,本报开通了新闻热线82886110,邀请市民晒晒拒付加班费的单位、企业。在8日、9日记者接到的30多个举报电话中,不愿意透露自己姓名、单位具体名称的举报人大约占三分之一;他们称,拨打举报电话只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主要担心的还是怕被“穿小鞋”。市民许先生就表示:“我们害怕找老板,不能为了加班费丢了工作。”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者索要加班费主要有举报、投诉两种途径。对于举报的规定为“举报人必须是非涉案单位组织或个人”,而且举报不需要实名。而投诉则需本人到劳动监察部门实名填写相关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提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举报投诉中心相关负责人称,对于举报的问题,由于缺乏与当事人的直接沟通,取证非常困难,原则上可以不回复举报人。而对于投诉,则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由于现在还没有进入工资发放时期,加班费是否发放暂时还无法调查;对以往加班费发放调查则是有时限的,不能超过1年。
据介绍,举报、投诉还要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例如,举报区级的企业、单位,要到所在辖区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市级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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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实名讨加班费怕被“穿小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