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济南10月10日电(记者魏圣曜)记者10日从山东省水利厅获悉,《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近日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系统规范了湖泊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条例》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据山东省水利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主要内容涉及湖泊保护原则和管理体制、湖泊保护规划、水资源和水域保护、湖泊生态保护与修复、湖泊合理利用等方面,是山东省第一部系统规范湖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记者了解到,《条例》明确山东湖泊保护将实行名录制度。南四湖、东平湖和其他常年水面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湖泊,将纳入湖泊保护名录。
《条例》规定山东将实行湖泊保护规划制度。《条例》明确了湖泊保护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规划编制内容及规划的法律地位等,规定湖泊保护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湖泊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条例》还规定了山东湖泊水量分配方案。《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制定湖泊水量分配方案。南四湖、东平湖的水量分配方案,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订,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条例》特别指出要加大对水资源和湖泊生态保护力度。据介绍,山东省人民政府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应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湖泊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同时,对湖泊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从事水产养殖、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等活动进行了规范。
(原标题:《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