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都有权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和认证。这种多重保护的混合模式,导致地理标志保护和认证陷入尴尬境地。法律界人士认为,只有修改完善法律,成立专门的保护机构,才能打破多头管理的局面,从而规范评价程序。
□东方今报记者殷晓章通讯员 卫红春\文图
○“地理标志”的茫然
最近,豫南某县农业协会的负责人王林忠,想把该县生产的黄金梨进行地理标志认证。
他从网上得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都有权进行地理标志保护和认证。虽然名字有别,但内容大同小异。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质检总局认证的是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则由农业部负责。
面对三家认证单位,王林忠有点茫然。
在采访中,河南省工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说,不要说是一般群众,就是省工商局商标处的工作人员,对其他两家单位的认证情况也是一头雾水。
今年8月21日,在信阳召开的河南省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工作座谈会上,河南省工商局、省检验检疫局、省农业厅对河南省地理标志注册和管理情况做了介绍。
1995年3月,原国家工商局开始以注册商标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商标法》将地理标志纳入其保护范围。
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后并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规定,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审核批准和经注册登记。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出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被废止。
在三家单位中,农业部于2007年12月才开始着手进行认证。农业部发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三驾马车” 有侧重
目前,河南省地理标志就采用以上三种方式进行保护。
据悉,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始于我国1985年3月19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007年1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时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该专用标志并可以标明该地理标志注册号,可以将该专用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
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规定》同时指出,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在农业部发布的《办法》中,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三部委从不同的角度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国家工商总局侧重对知识产权标记的保护,国家质检总局主要对生产过程及相关标准进行认证,农业部侧重对初级农产品的保护。
○个人不能提申请
东方今报记者从河南省工商局商标处了解到,地理标志商标属于集体商标的范畴,它的注册申请人必须是社团法人,或者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等,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授权方可。另外,必须在当地的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有记载。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也可直接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
据河南省工商局商标处处长王民生介绍,从1995年到今年上半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累计注册及初步审定地理标志商标1485件,河南有25件。
据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按照分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后,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最后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
○三重门的困境
在三重保护的混合模式下,注册商标权与地理标志的权利难免发生冲突,“东阿阿胶”就是例证。
早在1978年,东阿阿胶集团就注册“东阿”和“东阿阿胶”商标。2000年,“东阿”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在2002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认定“东阿阿胶”为原产地标记并予以保护,同时,“东阿牌”等被纳入原产地标记保护之列。对此,东阿阿胶集团认为,公告将它认定为原产地标记,侵犯了该集团对这一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权利。
与此同时,地理标志的多的管理,政策之间相互打架的情况,也引起了一些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黄云霞撰文指出,由于工商、质监、农业部门这三种体系在权利性质、注册程序、法律效力、权力行使上存在冲突,导致农产品通过地理标志保护陷入困境。而这种局面的出现,源于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多元立法体制。从法律位阶上看,商标法大于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规章不应与上位法冲突。从立法权限来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许可,而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黄云霞认为,制定保护地理标志的专门法律,修改完善《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成立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机构,规范地理标志权的行使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效应 是把双刃剑
由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产品,彰显了原产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并具有传统的工艺和较高的品质,一些地方都在积极申报。
2003年,方城裕丹参获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09年6月,裕丹参标准成为南阳市首个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
在方城县裕丹参研究所所长、南阳博瑞康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曹金斌看来,裕丹参获国家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后,带动了当地丹参产业的发展。
但是,也有企业为此而惹上官司。2004年,驻马店一家企业产的小磨香油,被国家质检总局认证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后该企业在产品标签上注明“正宗驻马店小磨香油认证”字样,但平顶山市新华区工商分局认为,标签上的“正宗”二字涉嫌虚假宣传。2010年8月该局对企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后来,企业将工商部门告上法庭,该案被称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第一案”。
王民生认为,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后,能提升产品的品牌价值,但还需当地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引导,否则,还是一盘散沙。一键分享到【网络编辑:李鹏勋】【打印】【顶部】【关闭】
(原标题:尴尬的“地理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