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保证航道通航所需最小流量

2012年10月23日04:59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讯 记者胡新桥 见习记者刘志月 水电大省湖北省面临着如何平衡发电与航运的问题。近日提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湖北省水路交通建设与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或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航道通航所需的最小流量,并事先与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达成流量分配协议。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尤习贵称,目前,湖北水路交通运输面临着航道保护力度不够的问题,重电轻航、桥梁碍航等问题日趋严重,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不高。

  为解决航道保护“软”和“弱”的问题,防止水利水电枢纽运行中“只重发电、忽视通航”,减少枯水季节因大坝减少下泄流量而造成大量船舶搁浅、被迫减载等情况的发生,草案规定,在通行河流新建水利水电工程或引走水源影响通航的,建设或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航道通航所需的最小流量,并事先与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达成流量分配协议。

  此外,为保证通航安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或管理单位需要减流、截流或者突然加大流量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通知,并采取有效措施。

  (原标题:应保证航道通航所需最小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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