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温岭虐童教师须尊重罪刑法定原则

2012年10月27日00:01  红网

  近日,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教师颜艳红虐待儿童的照片在网上引起热议。温岭公安官方微博称,目前颜艳红因涉寻衅滋事已被刑事拘留,另一名参与拍照的女教师童某,因寻衅滋事已被行政拘留七日。

  不听话的孩子被胶带封嘴、提着耳朵把孩子揪起、孩子被倒着塞进垃圾桶……女教师的种种恶行让网友出离愤怒了。问题是浙江温岭的警察们查遍法条,也找不到一个合适的罪名来定性虐童行为,只好用“寻衅滋事罪”这样的口袋罪名先顶上。然而“寻衅滋事罪”就算涉及面较广,用在幼师虐童事件上还是非常牵强,因为寻衅滋事罪的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从图片上看,她虐待儿童是在教室里,不超过幼儿园范围,在如此狭小的范围、特定的人群中作恶,很难说就寻衅滋事,扰乱了社会秩序了。

  女幼师的行径,让人想到的罪名如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但是虐待罪是针对家庭成员而言,故意伤害罪的伤害程度也有严格的限制,幼师揪耳朵、贴胶带等行为,根本达不到造成他人伤残的最低标准。举个刑法老师最常用的例子,把受害人的小拇指砍掉都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砍了大拇指勉强可算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算是重罪,一般的伤害行为往往视为治安案件。

  我国没有虐童罪,有人说这是法律的空白。然而,必须看到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包罗万象、涉及人类行为的所有方面。刑法更不是万能的,犯罪必须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在刑法上对这种行为有明文规定,法无明文规定则不为罪,这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幼师的行为很可能在孩子身上连疤痕都不会留下,加之,这样的行为很罕见,绝大部分的幼师都是十分有爱心的,颜某是幼师中的败类,不具有普遍性。刑法一般打击的是普遍现象,很难对个别人的罕见行为就出台一条罪名。

  温岭幼师的恶行危害了社会,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不满足,寻衅滋事罪不恰当,但并非穷尽了所有的刑法罪名。笔者试举两罪名供温岭司法部门参考,颜某的行为虽然对儿童身体健康危害不大,但严重侵害了孩子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对孩子的成长有不利影响,可定性为“侮辱罪”,不过侮辱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需要孩子的父母起诉到法院。另外,有张照片是颜某强迫两个男孩接吻,这显然构成了“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欲望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包括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这样的行为不局限亲自实施,强迫他人实施寻求自身刺激也构成此罪。

  [稿源:红网]

  [作者:普嘉]

  [编辑:王俞]

  (原标题:惩罚温岭虐童教师须尊重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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