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危害他人可强制送医

2012年10月27日01:59  北京晨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人民警察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邮政法的决定。

  ■聚焦精神卫生法

  患者及亲属可提起诉讼防“错判”

  自1985年开始起草,酝酿20余年的精神卫生法终于在26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如何平衡社会公共权益和个人权利?从防范“被精神病”到发展精神卫生事业、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从精神障碍的预防和患者康复到社会公共安全和强制治疗问题,这部承载着关注和期待的法律,力图破解多项难题。

  焦点一:

  具有危害他人危险可送医

  案例:正常人被送入精神病医院

  2011年6月,广州白云区一位有间歇性精神病史的年轻妈妈章某突然精神失控,把2岁的女儿拉到厕所乱刀砍死;当月,自称与单位打了多年官司被莫名送进精神病院收治4年多的武汉职工徐武终于出院。

  统计数字表明,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已达1亿,其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超过1600万。财政投入不足使我国目前仍有70%左右的精神疾病患者没能得到有效治疗。这意味着未经收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极有可能出现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另一方面,因种种原因导致正常人被送入精神病医院的事件屡见报端。

  规定:自愿治疗的患者可随时出院

  法律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法律同时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且有“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此种情况下,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解读:

  专家认为,“自愿原则”和“强制送医”并不冲突。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可以本着自愿原则,只要他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能够辨别自己的行为。但是,对于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关部门有权力也有义务强制送治,以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焦点二:

  有没有病 医学鉴定说了算

  规定:将司法鉴定改为医学鉴定

  精神卫生法修改删去了有关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的规定和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为防止“错判”“误判”,法律增加了法律救济渠道,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对于鉴定的性质,法律也将一审稿中的司法鉴定改为医学鉴定,确定了临床诊断中医学的鉴定地位。

  解读:

  中国医院协会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认为,这一调整更能确保鉴定的客观性与科学性。

  无论是为了防止健康人被“错定”为精神障碍患者,或是不法分子借口精神障碍逃避法律责任,还是使真正的精神障碍患者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有没有病”的判断至关重要。

  在2011年10月第一次提交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定了诊断和复诊程序,并规定了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复诊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重新鉴定。

  这一规定固然能体现对精神障碍认定的审慎,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可能遭遇困难。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两次鉴定一般需要60天,时间长、成本高。此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自知力,多次复诊、鉴定的程序,既不利于患者本人的诊治,又不利于社会公共安全。

  针对这些意见,精神卫生法修改删去了鉴定和重新鉴定规定。

  焦点三:

  精神病患财产不受侵犯

  案例:商人住院期间珠宝失踪

  媒体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45岁的珠宝商人陈某于2011年2月被送往精神病院。住院的56天时间内,他的珠宝店被关,价值400多万元的珠宝不知所终,股票账户上的80万元全部被套现。

  精神障碍患者是否仍享有财产权、人身权、隐私权等权益?谁来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规定:精神病患劳动权益受保护

  法律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解读:

  “这部法律经过几次修改,把宪法保障人权的理念贯彻到精神卫生法中来,特别是强调了保障患者的权益,比如说自主决定权、医疗权,以及财产权,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说。

  ■条文节选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

  (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关注邮政法

  省级以下邮企

  不再称邮政局

  修改后的邮政法增加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邮政局副局长王梅26日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介绍,为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改革,将在市地一级设立357个邮政监管机构,同时,为避免误解,省级以下邮政企业将不再称“××邮政局”。

  据王梅介绍,在邮政体制改革后,省级以下邮政企业已经属于公司范畴,还称“××邮政局”会让社会误解市地及县以下邮政未实行政企分开。这既不利于邮政企业集中精力开展经营,也不利于建立公平公正的邮政市场环境。

  ■关注律师法

  律师涉嫌犯罪

  应及时通知律所

  为保持与新修改的刑诉法的衔接协调,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表决通过的7个决定对监狱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和人民警察法共作出18处修改。

  其中,律师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以上7个决定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版据新华社

  (原标题:精神病患者危害他人可强制送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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