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持与新修改的刑诉法的衔接协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人民警察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分别予以公布。
这7个决定共作出18处修改。例如,我国现行监狱法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监狱法的相关条款修改为“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这7个决定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7部法律根据决定将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另外,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邮政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原标题:与新刑诉法衔接协调7部法律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