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安拟设“城管警察”

2012年10月27日04:19  京华时报

  据《深圳商报》报道《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修改建议稿)》25日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审。二审稿设置公安部门配合城管执法的机制,以解决对违法自然人处罚难的问题。

  二审稿对综合执法的范围予以限定: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擅自占用市政道路人行道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物的行为进行查处等共十类。

  二审稿还对公安配合城管执法作出具体规定:由公安部门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或派出机构,专门负责协助和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违法行为人拒绝配合执法或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综合执法人员可通知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协助,警察应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并协助执法;综合执法人员遭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等情形时,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二审稿中将设置快速法庭,以及时处理城管执法案件。

  (原标题:深圳公安拟设“城管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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