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秋实)李先生出资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将车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汽车一直由其女儿小李占有并使用。昨天记者获悉,李先生将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车辆,昌平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已经年逾古稀,2005年3月21日,他用置换的方式购买了一辆松花江牌小轿车,购置款为3万余元,其中女儿小李出资7000元。该车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但一直由小李占有和使用。在小李使用期间,车辆所需的相关费用由小李自行承担。
李先生称,现在女儿对他不尽赡养义务,为了避免以后车、户分离所导致的不必要的纠纷,李先生想要将该车要回,但遭到女儿的拒绝,因此他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女儿将小轿车及机动车行驶证返还给自己。
小李表示,车虽然是父亲的名义购买,但购买小轿车的出资中也有自己的一部分。她现在同意返还父亲车辆,但是因为这辆车今年的车船税及保险已经缴纳,因此父亲需要将这部分费用退还给她,否则她要使用到年底。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李先生是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在所有权人李先生要求返还的情况下,小李负有返还义务。
虽然小李在购车的过程中有部分出资,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她并未主张共有关系,同时对该车应属李先生所有不持异议。关于小李辩解父亲应当将她缴纳的车船税和车辆保险予以返还的意见,法院认为,该意见不能对抗返还车辆的义务,因此判决小李将涉案车辆返还给其父亲李先生。
(原标题:老人买车女儿用起诉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