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除名 公示了之? 劳动者权益保护 法官有话说

2012年10月27日05:04  东方今报 微博

  大中专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能否适用工伤赔偿?单位开除职工,能否公示了之?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否全都要支付双倍工资?对于这些争议比较多的问题,昨天上午,在全省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法官们亮出了自己的观点。□东方今报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潘冲 刘媛

  【争议一】 单位开除员工,能否公示了之?

  案例:小张在一家企业上班,因为工作时间脱岗,企业召开会议后决定与小张解除劳动关系,但该除名决定或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未直接送达给小张,只有一份会议记录。小张起诉至法院,称不知道自己被开除,要求单位补发工资。

  观点:郑州市中院认为,劳动者如果还在用人单位上班,或者劳动者虽已脱岗但可以联系时,用人单位对其作出除名决定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本人送达,并要求劳动者本人签字予以确认;如果劳动者下落不明无法联络,在向其成年家属确认后,应在当地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才能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

  【争议二】 没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赵某是一家服饰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虽然单位多次要求,但赵某却一直没有和公司签劳动合同。后赵某离职后把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观点:郑州市中院认为,如果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但劳动者自愿出具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见的除外,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为11个月。

  【争议三】 长期脱岗人员能否享受职工待遇?

  案例:老孙因身体原因,三年前开始请长期病假。其间,老孙未向单位提供任何劳动,而单位也没有向老孙支付劳动报酬。

  观点:郑州市中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这种“长期两不找”关系,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终止履行状态,双方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长期无法上岗,双方又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享受相应待遇,并按最低生活费支付工资的,应予支持。

  【争议四】 学生实习过程中受伤能否算工伤?

  案例:小程是一所技校的学生,学习机电专业。三年级时,学校安排学生实习,小程被安排到一家机电公司,后因为操作不当胳膊受伤。

  观点:对此,郑州市中院多数法官认为,大中专学生的实习是学校教学过程的延伸,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的沟通,由用人单位给学生继续学习提供场所和条件,用人单位不必为实习学生办理社保,也不与实习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管理工作还由学校进行。因此,学生实习过程中的人身损害不应按工伤处理。一键分享到【网络编辑:郑国锋】【打印】【顶部】【关闭】

  

  (原标题:员工除名 公示了之? 劳动者权益保护 法官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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