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6日审议通过精神卫生法。这部法律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精神卫生法在总则中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法律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法律还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焦点问题
精神卫生法求解几道“难题”
自1985年开始起草,酝酿20余年的精神卫生法终于在26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如何平衡社会公共权益和个人权利?从防范“被精神病”到发展精神卫生事业、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从精神障碍的预防和患者康复到社会公共安全和强制治疗问题,这部承载着关注和期待的法律,力图破解多项难题。
患者住院,强制还是自愿?
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正常人被送入精神病医院的事件屡见报端。如何平衡社会公共权益和个人权利,做到“有病当治”、“无病不乱治”,是精神卫生法要解决的问题。
对于这一难题,26日通过的精神卫生法给出了解决方案——
法律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法律同时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且有“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此种情况下,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
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专家认为,“自愿原则”和“强制送医”并不冲突。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可以本着自愿原则,只要他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能够辨别自己的行为。但是,对于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关部门有权力也有义务强制送治,以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有没有病,谁说了算?
无论是为了防止健康人被“错定”为精神障碍患者,或是不法分子借口精神障碍逃避法律责任,还是使真正的精神障碍患者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有没有病”的判断至关重要。谁来认定、如何认定精神障碍?
精神卫生法修改删去了有关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的规定和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与此同时,为防止“错判”“误判”,法律增加了法律救济渠道,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对于鉴定的性质,法律也将一审稿中的司法鉴定改为医学鉴定,确定了临床诊断中医学的鉴定地位。新华社
(原标题: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