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5年开始起草,酝酿20余年的精神卫生法终于在昨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确立了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这是中国首部精神卫生领域的国家大法。
患者住院 强制还是自愿?
法律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法律同时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且有“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此种情况下,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专家认为,“自愿原则”也是防范别人滥权侵权的第一道门槛,没有“自愿原则”,强势方随时可以把他所不喜欢的人送入精神病院。
专家呼吁,为落实“自愿原则”,应建立独立和专业的第三方“异议审核制”。精神病院不能同时扮演“裁定者”和“施治者”双重角色,因为一旦医院裁定有误,受害者将面临无从挣脱的被治疗折磨。
有没有病 谁说了算?
无论是为了防止健康人被“错定”为精神障碍患者,或是不法分子借口精神障碍逃避法律责任,还是使真正的精神障碍患者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有没有病”的判断至关重要。
谁来认定、如何认定精神障碍?
为防止“错判”“误判”,法律增加了法律救济渠道,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对于鉴定的性质,法律也将一审稿中的司法鉴定改为医学鉴定,确定了临床诊断中医学的鉴定地位。中国医院协会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认为,这一调整更能确保鉴定的客观性与科学性。
据新华社、法制晚报
(原标题:住院出院 患者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