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温岭虐童幼师颜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让网友义愤的是,温岭幼教如此恶劣又明显的虐待儿童行为,为什么要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涉嫌“虐待儿童罪”拘留呢?
遗憾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没有“虐童罪”只有“虐待罪”。而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虐待的行为。幼儿显然不属于幼教的“家庭成员”,所以不能适用。
虐童行为同样也不涉嫌故意伤害罪,因为只有受害人的伤势达到轻伤以上的结果,才符合该罪名的立案标准(由于没有及时验伤,无法判断);侮辱罪也不适用,侮辱罪是指贬损他人人格、破坏名誉的行为。 综上,我们所能想到的罪名,虐童行为都不涉及。这是法制不健全的结果。
同时,我国唯一的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幼儿园明确划入了学校保护的范围之内,但多数规定都很空泛,幼师的哪些行为属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怎样的算作是“情节严重”?由于《刑法》中缺少对于虐待儿童罪的规定,那么《未成年人保护法》法条中的“构成犯罪”,指的是哪些行为?这些问题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没有明确的说明。 本报综合
(原标题:刑法中并无“虐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