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昨颁布,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2012年10月27日07:51  龙虎网

  龙虎网讯(记者刘海琴)昨日,记者从南京市政府获悉,南京市的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正式公布,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这一条文就规划公示、大型公共建筑论证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南京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实施于1990年,二十年来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这次立法将规划公示、临时建筑寿命、重点项目需专家论证等以往在实务中执行的具体规定以法条的形式确定了下来,更具权威性。《条例》明确了南京市实行“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制度,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获批后30天内进行公示

  这一条例对于规划的公示和征询公众意见,作出了详细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展览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大型公共建筑须事先经专家论证

  在项目审批中,有5类项目将被特殊关照。这一《条例》规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给这些“特殊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做好专项规划研究并组织专家论证,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这五类特殊项目为:

  (一)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景观视廊的;(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的;(三)位于风景名胜区及其协调区内对城市景观构成重大影响的;(四)位于城市中心、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周边,单幢建筑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或者高层建筑高度在一百米以上的;(五)属于省、市级大型公共建筑的。

  临时建筑寿命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十六条土地使用权人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自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算。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建设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

  新建项目应当向新区转移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明确了老城和新区的关系。要求严格控制老城区发展规模、建设容量和建设高度,设立或者调整城市新区以及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新建项目应当逐步向新区转移,相关产业按照类别向园区集中。

  据悉,根据颁布公告,这次《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版《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和2007年版《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宣布废止。

  来源:新华报业网编辑:吴鑫浩

  (原标题:《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昨颁布,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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