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须报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2012年10月27日09:19  晶报 微博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作修改,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六、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原标题: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须报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分享到:
保存  |  打印  |  关闭
  • 新闻最高检对薄熙来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 体育WTA总决赛李娜失好局遭阿扎逆转 无缘4强
  • 娱乐王志文酒驾被警方查获 未达醉驾级别
  • 财经暗访北京停车费乱象:层层转包千家分食
  • 科技苹果宣布iPhone 5今年12月中国内地开售
  • 博客和晶富豪老公曝光(图) 刘德华红前秘史
  • 读书周恩来亲述:我没让部队打下林彪座机
  • 教育3年发10万字短信给异地上学儿子陪读
  • 育儿女子带双胞胎女儿跳楼致两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