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27年 精神卫生法终获通过

2012年10月27日09:19  晶报 微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2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人民警察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邮政法的决定。

   综合新华社中新社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6日经表决通过了精神卫生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85年开始酝酿制定该法到表决通过,前后历时27年。

   精神病人姓名肖像

   等信息应予以保密

   该法共7章85条,包括总则、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等。其中有关条款明确规定了对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保护,如:“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等。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精神病人住院

   实行自愿原则

   如何断定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在该法制定过程中一直是争议焦点。而近年来,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也使精神卫生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

   为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治疗受到侵害,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这部法律指出,精神障碍的鉴定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做出判定,并明文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自愿”原则

   与“强制送医”不冲突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专家认为,“自愿原则”和“强制送医”并不冲突。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可以本着自愿原则,只要他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能够辨别自己的行为。但是,对于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关部门有权力也有义务强制送治,以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鉴定报告有异议

   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如果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法案也规定相应的救济手段。该法指出,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标题:酝酿27年 精神卫生法终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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