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黄洁
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退休后仍然身体硬朗、思维敏捷,愿意回到工作岗位发挥余热,而很多企业也需要这些经验丰富、工作踏实的老职工。但不容忽视的是,实践中,“退休打工族”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时常发生,退休老人在维权过程中往往遭遇被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张江洲今天表示,退休老年人被企业返聘的,同样应该及时签订用工协议,明确约定报酬金额、支付期限、工作时间等。
62岁的老王是某食品研究所的退休干部,2011年他与食品研究所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返聘协议。今年1月返聘协议到期后,单位通知老王可以继续留用,但未续签返聘协议。3个月后,该单位内部调整,领导口头解聘了老王,老王因此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同时支付被无故辞退的赔偿金。
对此,张江洲解释说,职工超过退休年龄再参加工作,与企业之间形成的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是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劳务关系。上述案件中,企业无需依照劳动合同法与退休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关系解除后也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还有部分退休职工返聘后,并未与企业签订过工作协议,这对他们权利的主张十分不利。”张江洲说,工作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一旦退休职工的工作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据工作协议向企业主张权利,若涉及诉讼,工作协议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材料。另外,应该特别注意的是,基于工作协议主张合同性质权益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对于“退休打工族”来说,由于双方不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超时工作时,不用支付劳动法意义上的加班费。只有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工作时间,依据合同公平、有偿的原则,退休返聘的老人们就可以要求企业比照月工资折算出的小时工资,按照一倍的标准支付超时工作的劳动报酬。
本报北京10月26日讯
(原标题:-标题--> 签用工协议可防退休打工被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