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雷风雨)记者从本市近日召开的《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动员会上获悉,《条例》首次以法规条文形式对环境教育定义、原则、对象、实施方式和途径等进行明确,强调环境教育的社会性,突出了社会责任。
根据《条例》,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教育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明确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环境教育工作,按照全市和本地区、本系统环境教育计划,结合本单位情况,安排环境教育实施计划。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当带头接受环境教育培训。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教育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环境教育培训,受教育人员比例不得低于95%。
本市将鼓励、引导、支持下列单位创建环境教育基地:植物园、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具有环境保护示范作用的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实验室;其他适于开展环境教育的场所。区、县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区、县内至少确定一个环境教育基地为示范基地,并给予适当支持。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助、捐赠、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参与环境教育活动。《条例》将每年6月5日所在的星期作为本市环境教育宣传周。《条例》还对“社会环境教育”的内容有很大的创新,包括对公务员选聘晋升、企业负责人强制培训等。
(原标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每年进行环境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