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贴错照片被迫“单飞”

2012年10月27日14:59  新民晚报

  ■一位老人在旅游门市部咨询适合自己的旅游项目图Tp10月8日,徐汇区法院民庭开审一起旅游合同纠纷。原告是一对老年夫妇:73岁的陈老先生和68岁的冯女士。纠纷的起因很少见,由于办理出国游护照时贴错照片,导致冯女士未能成行……更罕见的是,这对老夫妻没有请律师,他们是拿着刚刚公布于报纸的《旅游法(草案)》上公堂打官司的。

  酝酿了近2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终于公布了。当《(草案)》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当业内人士和司法执法部门还在等待,这对老年夫妇却已熟读《(草案)》,并对照《(草案)》的相关条款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典型地反映了广大市民对《旅游法》出台的急切期盼。

  出国游护照居然贴错了照片

  今年4月,陈先生冯女士夫妇为纪念即将到来的金婚,与一家国际旅行社签订欧洲四国十日游的合同,在备全了各类证明、照片后,由旅行社负责办理相关手续。5月5日出发那天,老夫妻俩兴冲冲地来到浦东机场,没想到候机时导游才发现冯女士的护照上居然贴的是别人的照片!就这样,冯女士因边检不准通关被取消了出境旅游资格。陈先生只得一个人前往欧洲。事后,夫妻俩走访有关国家领事馆,查明整个事情过程,得出的结论是旅行社要负全部责任。然而,在后来的交涉中,由于双方分歧过大致调解不成。于是夫妻俩分别提起诉讼,将这家国际旅行社告上了法庭。

  原告冯女士诉称,当天在机场,丈夫一度考虑既然妻子不能出国,那他也不想去了。可导游说,如果不去,要罚30%费用,而且部分行李已在飞机上,5分钟后就要起飞。丈夫无奈,只好稀里糊涂一人去了欧洲。冯女士说,自己曾有心律不齐、早搏等症,当时在机场几经折腾,受到刺激,觉得心跳加快、胸闷、浑身冒汗。旅行社一再推卸责任,蛮横无理。被告的行为不但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还造成极大精神伤害,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旅行社双倍赔偿旅游费损失和汇率、证明费、保险费及精神损失费。

  原告陈先生诉称:我被导游忽悠一个人违心地赴欧旅游,因年迈体弱,没人照顾,更由于导游的失职碰到了诸多麻烦。在巴黎游览卢浮宫,导游没通知我集合时间,竟然开车接走了其他游客,把我这个73岁、不识外文的老人抛在地下车库。一路上,导游屡改计划,擅自改变住宿标准,规定住三星级的,却在郊外住二星级或农家无星级旅馆。还随意扩大购物时间,在巴黎谎说卢浮宫周一休息,要提前至周日参观,为的是周日可免票。原本快乐的欧洲之行,对我成了伤心之旅,以致长期精神恍惚,长夜失眠、头痛、胸闷,胡子全白了。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旅行社双倍赔偿旅游费损失和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

  《旅游法(草案)》成主要法律依据

  当天庭审中,原告夫妇俩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出示了相关的照片、单据和旅友的证人证言。而在谈到索赔的法律依据时,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则是最近报纸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在一些关键之处,原告用红色的笔划线标出。

  冯女士因照片贴错被留滞机场,陈先生因旅游车开走被留滞景点地下车库,两原告在《旅游法(草案)》重点划出。法律对旅行社经营、旅游合同订立、旅游经营违法处罚等方面作出详尽规定,从法律层面最大限度保护旅游者正当权益。旅游者跟团旅游,最怕遭遇甩团等违反旅游合同的问题。旅行社置换、减少游览娱乐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或者赔偿旅游者完成遗漏、减少服务项目所需合理费用。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目的地等严重后果的,还要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

  针对改变住宿标准,扩大购物时间,提前参观景点门票,原告陈先生在《旅游法(草案)》中重点划出: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

  原告陈先生在法庭辩论时再次强调:原告的旅游经历可以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现在新的旅游法要公布了,希望被告可以改进服务,赔偿原告双倍团费及相应的精神损失、医药费。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旅行社承认没有检查出冯女士的照片贴错了是疏忽,但这是领事馆过于仓促贴错,不能完全说是旅行社的过错。被告也承认在安排住宿方面有一些失误,事后曾到原告家中赔礼道歉,同意赔偿冯女士3200元,赔偿陈先生住宿差价40欧元。但坚决表示,自己不存在欺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原告陈先生在欧洲旅游时被留滞地下车库的事件,被告不认可甩团的说法。辩称当时通知集合地点的时候,原告并没有在场,是原告自己走失,最后导游四处找寻后才安全归团。罗浮宫景点的门票之争,被告的解释是免费只针对散客,并不针对团队。购物的时间长是因为团友很多,且大多数游客有购物要求,为了协调大多数团友的利益,才变通了购物时间,这不能说是导游强制购物。被告出示了回程时所有游客填写的反馈意见书,证明团友对旅行服务总体上是满意的。

  由于原被告各执己见,已没有调解的可能,法庭宣布将择日作出判决。

  特约通讯员 侯荣康 本报记者 袁玮

  法官说法

  最大限度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我国尚未正式颁行《旅游法》,对旅游活动的规范主要依赖国务院制定的《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以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旅游行政规章。而在司法层面,发生纠纷,适用的法律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和最高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目前《旅游法(草案)》尚处于征求意见修改完善阶段,法院不可能据此裁判案件。

  但我们必须注意到,《旅游法(草案)》与已经颁行的其他民事法律在立法精神上是一脉相承的。依法经营,规范经营,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旅游法》的立法本意。《旅游法(草案)》在旅游者权利方面,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突出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地位;强化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大了旅行社和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旅游法(草案)》虽然注意到了旅游服务合同具有关系复杂性、合同主体双方不完全对等、合同目的非物质性、合同履行人身关联性等特点。但在解决纠纷的具体操作方面还略显粗糙。例如,旅游合同是以体验式精神愉悦为合同目的,这就决定了在诉讼时就会涉及到一个行为产生两种法律后果,即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面对这种情况,法官首先会问作为旅游者的原告,是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实际上,追求诉讼利益的最大化是当事人在寻求司法救济时的合理选择,法律对这类选择之诉时不应苛求旅游者,既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也要体现能动司法,最大限度地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护照贴错照片被迫“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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