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修改拟减少律师查阅内容引争议

2012年10月28日08:24  云南网

  为配套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前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审议修改《律师法》等7部法律的个别条款。而律师法修改建议拟删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在律师中引起争议。

  对此,云南省唯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何锡峰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修改最大的亮点在于为配合新近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去年修订的《刑法》修正案的实施,明确了律师以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地位,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即可全程介入整个案件的调查、提供辩护意见,并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辩护律师应当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义务。

  同时,这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保密内容,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又进一步得到细化,并且将律师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的职业规范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下来。对《律师法》修改保留了律师保密的内容同时,也删除了律师得知当事人或其他人严重危害他人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后的报告义务,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法对私法适用案件的介入程度正在逐步减小这一立法趋势。

  针对律师在办理处于侦查阶段的案件过程中涉嫌犯罪的,其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协或律师事务所,本条修改既充分保护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和所享有的充分申辩权,让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不再只是充当事后“救火员”的尴尬身份,与此同时也明确了侦查阶段对律师涉嫌犯罪行为的调查机关为相关的侦查机关,保证了涉嫌犯罪的行为能够被及时有效地发现并予以制止或警告,从而避免律师涉嫌犯罪的行为可能给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产生的潜在的阻碍。

  何锡峰认为:在《律师法》修改中,最具争议的条款莫过于拟将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件材料”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但是在律师查阅摘抄的内容中,删除“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有待完善,因为一个案件往往大量涉及除本案外的诸多诉讼文书,而这些文书不仅仅从内容上对案件事实本来起到相互印证作用,而且往往涉及到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程序。如果律师不能查阅摘抄,那对当事人所享有的法律实体权益和诉讼程序权益将产生影响,使律师在介入案情的过程中丧失了对当事人充分及时有效地诉讼程序权益保护。而且,现实中司法机关很容易拿这一条来拒绝律师的查阅,建议立法机关今后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明确“案卷材料”的范围,以利于各方能切实履行律师法的规定。

  (柏立诚)

  (原标题:律师法修改拟减少律师查阅内容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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