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案件不妨进行诉前考察

2012年10月28日08: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张东 张耀锋 张胜利

  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增多导致相对不起诉适用逐年增加的现实,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对2006年以来办理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一些侵财类案件,特别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往往涉案价值不大,有些还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起诉后被法院判处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的甚至仅被判处罚金。该院认为,对这些犯罪人员来说,定罪将极大影响其将来的就业、教育、生活等,对于社会的稳定存在一定的隐患,但如果简单地对其适用相对不起诉,则又不能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教育。2011年,该院决定进行诉前考察制度的探索,为慎重起见,将考察对象限定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该院成立专门的诉前考察案件审查小组,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案件专门负责审查办理。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征求各方对检察机关开展诉前考察的意见,特别是充分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意见,然后将案件提交科室集体讨论,最后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是否适用诉前考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诉前考察的,由承办人征求其意见,对于同意参加诉前考察的,进行诉前考察。

  该院制定了《诉前考察制度试行办法》,规定诉前考察人员在考察期间,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安排参加义务劳动,学习法律法规,通过劳动、学习,写出每天的心得体会,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达到惩戒、教育、改造、预防的目的。对于考察对象要建立个人档案,将个人基本情况、义务劳动情况、学习法律情况及每天的心得体会等归入档案。在规定的考察期限结束后,考察部门出具诉前考察人员考察情况评价鉴定表,该表主要有接受诉前考察人员的书面自我鉴定、自我评价;考察机关对诉前考察人员在考察期间的各个方面的表现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在考察过程中,发现考察对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考察规定、不积极配合等情形的,可以提前终止诉前考察,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考察结束后,考察人员根据考察对象的表现写出考察情况评价鉴定表和参考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对充分肯定其表现的,公诉部门提出对考察对象进行相对不起诉的建议,提请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反之,则建议将案件提起公诉。

  在一年多的诉前考察制度探索中,该院注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有利于其悔过自新、回归社会,同时为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中附条件不起诉等规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该制度具有教育和警示等作用,增强了案件处理的灵活性,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轻罪案件不妨进行诉前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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