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年底,老妇杨某到广东省兴宁市罗浮镇东星村一山边割草,后感觉冷,就在旁边拾一些杂草用打火机点燃取暖,不料引燃山火,烧毁林木面积达52.3公顷,造成经济损失22万余元,按以往刑法的相关规定,杨某此过失犯罪行为量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兴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因疏忽大意失火烧毁山林,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法庭考虑到被告人杨某已年满75周岁,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当庭宣判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修正案对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作了特殊保护:对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对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刘映波)
(原标题:-标题--> 老妇割草失火烧山年满七五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