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谚语里也有法律误区

2012年10月28日08:39  法制日报 微博

  □张志成张兆利

  现实中,一些流传多年的俗语、谚语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百姓的日常生活。尽管人们都这么说,但在作为行为准则时,还应当用法律的“尺子”衡量一番,看是否与今天的法律规定相悖。

  误区一:“法不责众”。几年前,退休干部老李承包了某村弃管多年的一个荒山果园,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20年的承包合同。在投入数万元资金并精心管理后,老李的果园第二年收入就达5万余元。对此,部分村民眼红了,要求村委会收回果园,遭到老李拒绝。于是,全村有50余人在“法不责众”观念的蛊惑下,强行闯入果园,哄抢水果1万余公斤,损坏果树600余株。事后,认为“法不责众”的村民受到了治安拘留和罚款处罚,并赔偿老李的全部损失。

  点评:果真“法不责众”吗?回答是否定的。一方面,法律不会因为违法者人数极少而严加惩处,也决不会因为违法者人数众多而放宽尺度。另一方面,“众”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从局部来看,参与者似乎人多势众,但与法律所保护的整个主体相比,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极少数的。因此,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误区二:“父债子还”。2011年初,薛某向信用社贷款5.8万元,贷款期限至2012年7月止。今年5月,薛某突发疾病去世,身后遗有老旧楼房2间。还款期限届满后,信用社将薛某之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社与薛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现薛某死亡,被告作为其唯一的继承人,应在继承父亲遗产的限额内,为其清偿债务。最后判决被告以其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点评:“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还是有前提条件?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无关。根据继承法,如果“父”遗留下来的债务超过遗产,“子”完全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从而不必替“父”偿还债务。即使“子”选择了接受继承,他也只需以继承的遗产为限对“父”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在“子”用“父”遗留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子”都没有法律义务用自己所有的财产来继续清偿。当然,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还债,这种“父债子还”的美德应予支持、提倡。

  误区三:“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小丽与外村男青年结婚后未将户口迁出,亦未在男方村里分得承包地。今年初,小丽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收回了她的承包地。为此,小丽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立即停止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收回的承包地。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返还原告的承包地。

  点评: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然而,由于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女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却常常遭受侵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只要原告仍具有被告的村民身份,她仍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的权利,被告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

  还有诸如“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当官不打送礼的”、“吹牛不犯法”、“家丑不可外扬”等等,也与今天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格格不入。在日常行为和经济交往中,人们都应当细加甄别和澄清,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作者单位: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原标题:-标题--> 谚语里也有法律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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