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农民工将无偿获得公共就业服务

2012年10月28日08:39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记者张国强

  近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就促进公平就业、农民工进城务工、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针对就业市场中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年龄歧视等现象,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国家统一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和就业准入制度外,设置限制性规定;以性别、年龄、体貌、户籍、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为由,拒绝招用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并且具有同等工作能力的求职者;限制特定求职者竞聘;发布招聘信息、广告或者签订劳动合同,含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外,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加大了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扶持力度。条例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下列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无偿获得公共就业服务;获得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农村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共同为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创造平等便利条件,并完善劳动者户籍管理、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和社会保险等制度。

  条例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就业。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艰苦边远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学费及助学贷款代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户籍迁移等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事业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

  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条例规定,下列岗位应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管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所需的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社会管理需要的非执法性质的辅助岗位。

  条例中还对建立失业预警制度作出规定,明确“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制定失业预警指标体系和防范规模失业工作预案,适时发布失业预警信息,对可能出现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

  (原标题:-标题--> 农民工将无偿获得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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