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客轮运价变更提前15日公布

2012年10月28日08:39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讯 记者李立 国务院近日公布《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如上述信息有变更应当在15日前向社会公布。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最高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从水路运输经营者在保证船舶适航,禁止超载运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为旅客提供良好服务并保证旅客运输安全,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履行班轮运输的相关义务,以及依法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和关系国计民生的紧急运输等方面,对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的经营行为规范作了明确规定。

  (原标题:-标题--> 客轮运价变更提前1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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