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火锅伤客饭店应予赔钱

2012年10月28日08:39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李欣玫 2011年9月,方霞与同事去吃火锅。“我刚就座,小火锅酒精炉就突然发生爆燃。”经医生诊断为面部、肩部火焰烧伤,面积3%。就赔偿事宜,方霞与酒店无法协商一致,无奈之下方霞将酒店诉至法院。对于方霞的受伤,酒店方则表示是由于顾客自身不小心所致,并非酒店的原因。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方霞与同事用餐时,餐饮公司提供的酒精炉突然发生爆燃,将其烧伤,判决酒店赔偿方霞5697元。

  水磨沟区法院法官李卫华分析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酒店作为餐饮经营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方霞在就餐过程中被烧伤,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原标题:-标题--> 火锅伤客饭店应予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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