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热线(记者查娜)10月26日,本报刊发消息《闫女士:晟泰热力要求我交齐前房主拖欠采暖费,这不合理!》,对内蒙古晟泰热力公司因闫女士所购买房屋的前房主拖欠采暖费而拒收闫女士今年的费用,拒绝供热一事进行了报道。就闫女士所遇到的纠纷,10月26日,记者采访了呼和浩特市供热办管理科任科长,任科长说:“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供热单位不得以清欠历年欠费和部分用户未交费为由,拒收当年热费、拒绝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同时,该条例还规定‘用户发生变更时,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结清热费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如不办理变更手续,新用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在这件事中,供热单位和闫女士都存在过失。闫女士可以到供热办投诉,供热办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双方进行调解,尽量做到既保证用户能正常用热,也维护供热单位的正当权益。”而闫女士表示,她将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请求与供热单位协商,先交齐今年的采暖费,恢复供热。同时,她将通过法律程序起诉前户主,要求其补交拖欠的费用。
(原标题:供热办:闫女士可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