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音乐”时代该不该终结?

2012年10月29日00:00  北京青年报

  观点交锋

  想听歌了怎么办?对于很多人来说,出门买碟的年代早就已经过去了。他们只要上网点几下鼠标,一分钱不用花,音乐立刻就躺在硬盘或者手机里了。不过,这个免费音乐的黄金时代恐怕就要过去了。近日业内有消息称,今年底或明年初,包括华纳在内的几大国际唱片公司将联合国内的酷狗、酷我、百度、QQ音乐等多个音乐服务网站,尝试采取音乐下载收费包月制度。

  “一寸旋律一寸金”

  只是镜花水月

  虽然具体的收费制度还“犹抱琵琶半遮面”,但大体轮廓已经有了眉目。据“QQ音乐市场高层透露,各音乐平台和15家大的唱片公司共同讨论的模式暂定为包月收费,但会有等级划分,按照用户的需求定制不同收费标准,等级不同权限不同。比如,用户一个月付7元钱可以授权下载7首歌曲,一个月达到20元时,用户可随意下载音乐,音乐品质能达到CD水平。”“目前国内至少有7亿潜在付费音乐消费人群”,按照理想的算法,假如收费下载成为现实,那中国古语“一寸光阴一寸金”就可以变成“一寸旋律一寸金”了。只是,这种“一厢情愿”的想法真的会实现吗?依我看,只“镜花水月”罢了!

  与以影视剧内容为主体的网络视频相比,今天的网络音乐是最为彻底的“免费”。正是网络音乐的免费,唱片行业才步履维艰。所以,唱片公司想要主动出击扭转颓势在情理之中。但关键是,唱片公司今天的窘境源于自身与互联网发展的不相适应,而并非是用户的原因,所以它们想从用户身上“揩油”显然没有找准病因。而音乐服务网站这一次与唱片公司走到一起应该是“贪心”所致,他们似乎不太满足之前的“广告收入”,因而受了唱片公司的“诱惑”,想多分“一杯羹”。而这种做法,显然是与目前互联网的发展和用户习惯不一致的。目前,纯粹的“收费”互联网产品在比例上微乎其微,“免费”产品盈利模式绝大多数是这两种类型:“一,免费+广告;二,免费+广告+增值服务”。一些流行软件,可以提供付费的VIP服务或者人工服务;一些视频网站,可以为观众提供付费的高品质享受或者最新的内容。而像付费下载音乐理念这样的完全付费,是基本上不存在的。

  假如真的实行了彻底的收费模式,消费者会接受吗?我想除了激起消费者的反感外不会有太大的好处。而结果可能有这几种:“一,触发盗版的反弹;二,一批独立于大唱片公司的独立音乐人或者音乐组织以免费音乐吸引网民。”盗版有法律规范,不足为虑。而假如独立于大唱片公司的独立音乐人或者音乐组织崛起的话,那无异于会掘了唱片公司的坟墓,当年网络音乐异军突起的场面想必大家还记忆犹新吧?而音乐服务网站是属于墙头草的,网民奔向哪里,他们就会追随到哪里。更何况,今天网络音乐的代谢频率已经越来越快,唱片公司的模式已经基本不适应时代潮流,门槛的降低使独立音乐人完全能够和大公司在局面上抗衡,难道唱片公司还想让公众回到盒带时代不成?连各大视频网站都不敢实行完全的收费制度,音乐网站真的敢这样做吗?

  我猜测,目前的说法只是相关联盟的一个探路石,看看外界的反映,说不定不久以后就会作“鸟兽散”的。充其量,音乐服务网站有可能会模仿视频网站或者网络存储的做法,付费与免费双规并行,以免费为主。至于他们理想中的“一寸旋律一寸金”,是很难会实现的。姜伯静(河北 职员)

  “收费音乐”是

  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

  笔者非常喜欢听音乐,就我个人而言,我会因为“音乐免费”时代的结束而感觉到不爽。可是,这毕竟是一个知识产权应该受到尊重的时代。音乐作品,作为这个时代最流行的知识与艺术形式,应该受到合理的保护。如其不然,我国的音乐人和音乐产业便不会有真正的尊严。终结“免费音乐”时代,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是大势所趋。即使我们有些不情愿,但也应该在这个需要理性和法治的时代里遵守应该遵守的法则。

  2007年时,我记得看到过这样一则新闻,当时我感觉非常惊讶。美国联邦法院陪审团裁定一名女子在网上非法与其他人分享20多首歌曲和音乐,罪名成立,法官重判她罚款22万美元。据说这起案件是在美国历史上首宗涉及非法上、下载音乐的案件。对比而言,当下我国仍然没有结束“音乐免费”时代,至少已经落后了其他国家5年之久。

  事实上,我国法律对于音乐制品在网络上的保护并非无法可依。2001年出台的《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此外,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记得在今年4月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有几条规定,引起了以高晓松为代表的音乐人的集体反对。包括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他人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也包括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草案内容一经曝光,许多音乐人自叹“低人一等”。当然,这也仅仅是公共征求意见的草案。具体内容,还需要人大审议通过。通过这场意见交锋,我们发现,我国音乐人的版权保护意识已经形成。

  免费固然给公众和网民提供了莫大的实惠和方便,但是,音乐版权必须要受到保护。这不仅仅是文明社会、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也是保护我国音乐行业利益的需要。虽然我们可以责怪当下我国音乐的发展情况并不好,音乐的质量参差不齐,但是,只要是作品,就应该受到保护。

  当然了,终结网络音乐的自由,还需要提防“垄断”。一者,价格要实惠,要合理,物价部门应当对包月下载的价格给予有效监督;二者,唱片公司和国内的几家音乐网站如酷狗、酷我、百度、QQ音乐等多个音乐服务网站也容易形成“涨价联盟”,这也是需要提前预防的问题。王传涛(山东 教师)

  (原标题:“免费音乐”时代该不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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