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新规下月实施 单张不记名金额不得超千元

2012年10月29日01:59  重庆商报 微博

  广受单位个人欢迎的预付卡从下月1日开始将受到更严格的规范管理。人民银行和商务部分别在今年9月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两部新规都将从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禁信用卡购多用途预付卡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的商业预付卡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按照规定,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而单用途预付卡应由商务部门牵头管理。

  根据新规,今后,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银行明确规定,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多用途预付卡。而商务部的规定没有这样的要求。

  人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禁止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或为预付卡充值,可有效防范预付卡套现和信用卡套现风险互相传递。

  记名预付卡不设有效期

  根据新规,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退卡,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一般不挂失,不赎回,但不记名公共交通领域的预付卡单张卡片余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以按约定赎回。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发卡机构发行销售预付卡时,应向持卡人告知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三种情形可网上支付

  《支付机构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多用途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但三种情形例外,一是缴纳公共事业费;二是在发卡机构拓展的实体特约商户的网络商店中使用;三是同时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发卡机构,其发行的预付卡可向持卡人在本机构开立的实名的网络支付账户充值,但同一客户的所有网络支付账户的年累计充值金额合计不超过5000元。

  据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预付卡新规下月实施 单张不记名金额不得超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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