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虐待儿童罪”入刑

2012年10月29日03:39  潇湘晨报

  据新华社电 浙江温岭幼儿教师颜某虐童一事引发社会关注。结合近年来多起幼师虐童事件,法律界人士呼吁,我国刑法应当尽快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罪名,放宽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将没有造成死伤但是性质恶劣的虐童行为予以犯罪化。

  浙江温岭24日发生一起民办幼儿园老师双手拎男童双耳、致其双脚离地的事件。相关照片在网上曝光后,当事老师颜某即被辞退,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但其罪名引发社会争议,“为何不是故意伤害或虐童罪”?

  据温岭当地公安部门解释,我国刑法没有“虐童罪”这一罪名;“虐待罪”指虐待家庭成员,幼儿不属于教师的家庭成员;“故意伤害罪”则需受害人伤势达到轻伤以上结果。还有人提出,应使用“侮辱罪”这一罪名,不过这需要受害人一方直接向法院自诉。

  “在国外,虐待儿童的行为是法律的高压线,而在中国还是一条虚线——虽然形式上禁止但定性模糊,而且处罚疲软。”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说。

  姚建龙介绍说,目前中国的刑法中没有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的罪名。如果虐待儿童行为没有造成死伤后果,按照现行刑法将很难追究大多数虐童者的刑事责任,即便这种虐待儿童行为的性质十分恶劣。

  据了解,过去在类似案件中,司法机关经常用行政处罚来代替刑法罪名。比如10月发生在山西太原的幼师虐童事件中,扇孩子数十下耳光的女教师被处以的是十五天行政拘留。

  姚建龙等专家说,虐待儿童是静悄悄的犯罪,其身体伤害通常不严重,而心理、精神伤害尤其是对成长的负面影响是巨大和长远的。如果不对虐待儿童作刑法上的单独评价与定性,并确定严厉的刑罚后果,此类行为必然层出不穷。

  (原标题:专家呼吁“虐待儿童罪”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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