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案背后不仅是立法缺失

2012年10月29日06:39  东方早报

  李思磐

  发生在浙江温岭的幼儿园教师涉嫌虐待儿童事件,警方侦查阶段只能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嫌犯,这引起舆论哗然。我国刑法中的虐待罪,其犯罪主体未能超出共同生活的亲属,而将教育和代理监护者纳入,这固然是立法重大缺失;但防范悲剧发生显然更重要。

  在近期发生的数起教师虐童案例中,实施者的行为表现和后果各不相同。浙江温岭幼师那种以欺凌侮辱为主的虐待行为,如果不是犯事者出于无知拍照卖弄,可能永远不会有外人知道。

  单广东一省,过去三年遭受性侵害的女童便有2506名,大多数加害人都是熟人;但其中任何一个案例都没有引起温岭“拎耳门”这么大的公众关注。事实上,鉴于虐童案环境封闭,手段多样和隐蔽,受害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在这寥寥数宗案子背后,可能是大面积不为人知的虐童案。

  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实际反映的是教育资源的配置状况。政策和资源分配上占优势的城镇公立幼儿园更安全,而私立教育机构则因缺乏监管、资源不足和有盈利压力,无法提升设备安全,而教师薪酬福利差,素质也良莠不齐。

  笔者观察到的情形是,很多小城镇的年轻“幼师”多是初中、高中都没能上完的年轻人,仅通过短期培训就在急需人力的民办幼儿园上岗,她们既缺乏基本业务素质,也很难进行管理。

  一方面,弱势群体的儿童能上得起的幼儿园,设施不安全、师资不达标的比比皆是,各种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地方财政对一些早已“不差钱”的体制内幼儿园不断提高补助标准。

  中国并非没有法律禁止教师虐儿行为,如《教师法》第37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有上述行为之一,即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学校保护部分第2l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63条规定,教育机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事实上,虐待行为需要更加明确的描述和定义,如:忽视、性骚扰和性侵害,情感虐待,使其过劳、殴打等;也有可观察的各种外在特征,如学生出现反常行为、伤痕、抑郁和病症等。更需要规定学校的报告和纠正、并使学生知情的责任,如未有规章制度防范,或对于家长和儿童的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者管理层未能善尽管理、警告职责,学校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法律除了缺乏细则规定,让违法行为以“严师”的标签逃脱惩罚,另一方面,这些语焉不详的法律规定,也进一步让教育机构和教师的不法行为行政化,很少进入司法程序,仅在教育系统内部进行处理。

  另一方面,我国的教育系统本身也是高度行政化的,家长和社会并没有足够的渠道和机会来监督学校,并与校方协商相关制度和处理有关冲突。

  (作者系澳门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

  (原标题:虐童案背后不仅是立法缺失)

分享到:
保存  |  打印  |  关闭
  • 新闻收入分配改革重要内容因垄断业反对夭折
  • 体育英超-争议判罚不断 曼联3-2胜9人切尔西
  • 娱乐张馨予维权上诉 被告称其形象本就不良
  • 财经暗访北京停车费乱象:层层转包千家分食
  • 科技白色iPad mini上线20分钟被预定一空
  • 博客中国太太:外国男人娶我一点都不亏
  • 读书解密:毛泽东免除赔款为何日本不领情
  • 教育业内人谈大学排行:部分高校花钱买名次
  • 育儿女子带双胞胎女儿跳楼致两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