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的贡献和缺陷

2012年10月29日06:39  东方早报

  权利视角在精神卫生领域的引入,不是医学与法律的冲突,而是精神病医学从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发展到人本医疗模式的机遇,是精神科医护专业尊严提升的阶梯。

  黄雪涛

  上周五,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精神卫生法》,结束27年的立法长跑。新法出台后,现行的部门规定、地方精神卫生条例将被取代,对精神障碍患者存在深刻制度性歧视的一些法规,有望获得一次清理的机会。

  《精神卫生法》最大贡献是确立了“非自愿住院的危险性原则”,以此取代了原来的“自知力标准”。据此原则,除非达到“危险性”程度,精神障碍患者有权拒绝住院。第二个贡献在于,对于因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而住院的,患者或其监护人可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这对防止精神病收治制度被滥用做了比较充分的制度安排。第三个贡献在于,明确赋予患者在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审慎欢迎的热闹过后,应谨防过度解读。这部涉及人身自由、自决权限制的法律,本来应以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为立法目标,但遗憾的是,这次立法并未解决司法有效介入的制度安排。由精神科医学界推动的《精神卫生法》,远不是精神病障碍患者的权利保护法,远未摆脱生物医学模式与部门利益主宰;概念性的患者诉讼权利,也缺乏可操作性。此外,家庭责任过重、监护权过大的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通过立法进一步固化。成年公民的行为能力、住院及出院等重大法律权利,标准的解读与裁决权,由医生主宰,甚至由商业化经营的医院掌握。

  目前这部法律最大的制度性缺陷在于,无法防止近亲属滥用监护权。

  俗称“被精神病”现象的制度原因,是自主权限制的监护制度被异化,成为剥夺自主权的制度性歧视。《精神卫生法》可能导致监护制度呈现以下缺陷:

  首先,监护权的设置,无法排除利益冲突。医疗机构没有任何审查机制用以排除与患者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如果监护人得不到患者信任,甚至侵害患者权益,医疗机构不会排除这样的监护人,仍由他们代表患者做出医疗决策。

  其次,监护人权力过大,可决定“伤害自身或有伤害自身危险”的患者是否住院与出院。对于此类患者,是否住院、出院,以及何时出院,均由监护人单方面决定,患者对此没有提出质疑的机会。

  第三,不同亲属成员间如果对监护权发生争议,没有解决机制。大量案例表明,医疗机构往往将送治人视为监护人,排除其他亲属意见。即使有其他亲属愿意帮助患者,患者也没机会申请变更或撤销监护人。

  第四,患者本人查阅、复制病历的权利易受侵犯,存在巨大的滥用风险。《精神卫生法》规定,如果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患者治疗产生不利影响,只能由监护人查阅和复制。由于“对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含义极为宽泛,患者本人的此项权利很容易被剥夺。患者如不能查阅和复制自己的病历,就无法质疑医疗机构的收治决定,也无法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项缺陷在于,患者的诉讼权利缺乏可操作性。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这项规定过于概括,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人身自由受限的住院精神障碍患者,无法亲自到法院起诉;其次,违背其意愿将其送入医疗机构的监护人,立场对立,几乎不可能协助其提起诉讼,甚至指示医疗机构以“避免妨碍治疗”为由,限制患者的通讯与会见探访者,使患者没有机会通过委托别人来行使诉讼权利。再加上患者查阅复印病历作为诉讼证据的机会被监护人与医院合谋剥夺,那么诉讼权的实现,依然可能被全面封杀。

  第三项缺陷在于,权利限制未设时限。

  《精神卫生法》没有对各种限制措施设定时间限制。一旦住院医疗费用由财政承担,如何防止患者长期住院,需制度细化。

  香港现行《精神健康条例》规定,经法院裁决的强制住院期限为7天,之后可向政府设立的审裁会申请延期21天。我国台湾地区现行的精神卫生法也规定强制住院不得逾60日,如需延期应向多专业人士审查会申请。

  因此,如果立法不明确保障患者在住院期间有权委托代理人,并有权在医疗机构内会见其代理人,《精神卫生法》所承诺的诉讼权利就很难在现实中操作。加上各种权利限制都没有时限,如果患者在医疗机构内试图提起诉讼,反而很可能导致他的住院时间被故意延长。

  要避免上述制度缺陷对精神障碍患者乃至整个社会造成伤害,精神卫生领域的从业者以及社会各界,仍需在以下方向进行探索和努力,以期达到更好的精神卫生立法和社会实践。

  学术界的努力在于,修改民法中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探索建立监护权监督机构,对《精神卫生法》的立法瑕疵作出修补。法律实务界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司法审判指南》,为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提供指引;律师应拓展为精神病人提供的各类法律服务,例如预先指示、预先委托、介入被监护人的法律服务。就慈善与公益组织而言,它们可协助成立患者及家属的互助社团,并支持对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就业、法律等服务,并进行权利倡导。

  在政府方面,应停止兴建封闭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大力投资支持社区康复模式,发展精神科专业社工,在精神卫生领域增加司法资源投入(包括提供法律援助、配置与培训司法人员),将患者及其代表组织纳入到立法、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程序中。

  精神障碍患者可形成自助组织,增强自身公共发声能力,参与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在精神科医生那里,宜引入世界通行的精神科医师职业伦理规范,即世界精神病学大会的《马德里宣言》;推广联合国2012年发布的《世卫组织有质量的权利工具包:评估并且改进精神卫生和社会保健的质量和人权。

  权利仅停留在立法词语上毫无意义,重要的是成为日常实践。权利视角在精神卫生领域的引入,不是医学与法律的冲突,而是精神病医学从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发展到人本医疗模式的机遇,是精神科医护专业尊严提升的阶梯。期待未来《精神卫生法》的修订能日臻完美,在实践中能够更加完善地保障病患权利。 (作者系公益律师)

  (原标题:《精神卫生法》的贡献和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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