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的《都市时报》,发表记者署名文章,讲述了市民谢苏明因跟帖被劳教的冤事。其中一段文章暴露出的问题,很有代表性。现将该段文字摘要如下:
“杨操,便是谢苏明认为比他更冤的‘同学’之一”。福建人杨操,在重庆做代理生意,其妻和几个亲戚合伙经营了一个快餐店。某日,警察以其妻涉嫌诈骗为由,带走杨操。杨操坚称,夫妻各自经营,他只是偶尔开车给妻子的快餐店买米和油,其他事根本不知情。但最终他还是被以“加入诈骗公司,负责驾驶、转移赃款”为由处以劳动教养一年。
到劳教所后,杨操被派到劳教所档案室干活。在整理档案时,他“记录下了一些荒诞的劳教事由”。比如:“重庆巴南区双河镇,一名杨姓中年男子和妻子吵架,正在气头上的丈夫恐吓妻子说‘拿刀砍死你’。听到丈夫的恐吓,妻子拨打报警电话。这名并未动手的丈夫因‘寻衅滋事’被处以劳动教养一年。”
这段文字,存在诸多疑点。
首先,这两起案子不是引自司法文书。后一个案子,文章明示是由杨操“记录”。杨操自身的案子,也看不出记者是否采访了杨操本人。兼之文后又注明所涉及的人物都是化名,作为新闻报道,这篇文章的真实性就很值得怀疑。
其次,评论案件,必须依法。对于劳动教养,尽管大家猛批其落后有欠缺,但在相关法规没有改变之前,不应苛求执法部门放弃依法办事。检视过去,必然会发现错误的痕迹甚至荒诞不经之处。但评判旧案,既要有发展的现代的眼光,又必须立足于历史乃既往史这一事实。
前述两起案件,从记者讲述来看,警方的具体处理未必违背劳动教养的相关法规。杨操案,文章并没有向读者披露其妻是否真的犯了诈骗罪,既然记者对此无异议,我们假设她犯罪成立。在这种情况下,杨操“开车给妻子的快餐店买米和油”,说他“涉嫌”犯罪,有何不可?或因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或因犯罪行为较轻(真实原因,只有看案卷了),他才没被判刑,而是处以劳动教养。当然,劳动教养的天然缺陷——未经法院审判即被剥夺自由——本案也难以回避。
后一起案子里,因为丈夫恐吓妻子“拿刀砍死你”,丈夫就被处以劳动教养。警方的处理不对吗?未必。按照国人旧俗,清官难断家务事,插手别人家事一般都很谨慎;按照常规,没有哪个妻子会看着丈夫被警察带走直至被劳教还坚持要处罚他。该案中丈夫被处以劳动教养,是不是他妻子不肯饶恕,是否存在记者没有写出来的背景条件,比如家暴,不清楚。仅就“拿刀砍死你”这句话来说,一般不会构成犯罪,但情节严重的,就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在当年被处以劳动教养,符合法规。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对该罪的处罚更为明确:处以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评判案件,应坚持平衡报道。对记者的报道之所以提出异议,本意不在于否定记者观点,而是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你既不引用法律文书,更看不到执法部门是何解释,就对司法工作给予否定评判,窃以为不妥。
(原标题:评论:看问题还是要讲些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