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设立公司企业人员非法所得罪

2012年10月29日06:59  正义网-检察日报

  熊皓 范卫国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经有关机关责令其说明来源,而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它的设立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现象日益严重,少数国家政府官员聚敛财富而司法机关限于实际情况难以查明其真实来源而采取的立法措施。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这一截堵性条款暴露出立法上的考虑不周。现实生活中,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聚敛巨额财产拒不说明来源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却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同类行为未予规定。司法机关认定其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等犯罪证据不足,对其处理无能为力。这类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取得大量财物是对职责的廉洁性的侵犯,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查清,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加以适用,而其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理应受到刑事追究。因此有必要对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设立公司企业人员非法所得罪。理由如下:

  其一,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发生改变,即改变为公司企业人员后,即便其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却也很难受到法律的制裁,其之后的身份却成为其免受刑事追究的护身符,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显然有悖情理。为强化反腐败工作力度,迫切需要设立公司企业人员非法所得罪。

  其二,司法实践中,查办公司企业人员职务侵占罪的经济来源较为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而设立公司企业人员非法所得罪作为其补救条款,能够满足遏制腐败、预防经济犯罪的司法实践需要,在立法上能起到兜底条款作用以严密法网。同时,设立公司企业人员非法所得罪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罪名相对应。刑法在国家工作人员中设立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在公司企业人员中相应设立了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罪。既然在国家工作人员中设立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对应的应对公司企业人员设立公司企业人员非法所得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对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设立公司企业人员非法所得罪。(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建议设立公司企业人员非法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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