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替人包装 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报讯(记者章程 通讯员贺小丹)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农民根据他人指示对假冒的剃须刀片、塑胶盒、外包装盒进行包装后,再按指示将包装好的货物,通过货运方式发出,收取少量包装费用。昨日,记者从南沙区法院获悉,该农民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近日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悉,被告人余某现年31岁,初中文化,广东省信宜市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期间,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某在南沙区南沙街坦头村坦头路31号出租屋等地,将同案人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货运或快递方式发给其的假冒吉列公司注册商标的剃须刀片、塑胶盒、外包装盒进行包装后,再按刘某某指示发往广州、深圳、北京等地,收取少量包装费。
2012年8月14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沙分局对上述出租屋进行检查时,查获涉案剃须刀片、包装盒等物品,共计8片装剃须刀片4箱、4片装剃须刀片9箱、散装剃须刀片3.8万余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9万余元。
(原标题:包装假冒剃须刀片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