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企业减负上亿元

2012年10月29日07:19  大洋网-广州日报 微博

  7733户企业成“营改增”试点

  本报讯 (记者黄庭辉)“营改增”试点工作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展开,7733户中山企业将开始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记者从上周五举行的“营改增”试点工作会议了解到,据国地两税部门测算,全年预期减负1.3~1.5亿元,市级财政减收4843万元。

  赋税增加将获财政支持

  据介绍,全市实际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纳税人户数共7733户,包括5442户固定经营户,1000多户有纳税记录的临时经营户。在固定经营户中,交通运输业384户,现代服务业5058户;小规模纳税人4784户,一般纳税人658户。据测算试点中92.9%税收负担将下降,预计直接减少税收6100万元,间接减少的增值税收入7200万元,全市税收减少合计约1.3亿元~1.5亿元,减少市财政收入4843万元。

  另外,有部分交通运输行业的赋税可能会增加,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营改增”试点期间,对税负增加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具体方案有待省级部门下发。试点期间,现有支持企业发展的财税扶持政策不变。

  本月税款仍要到地税缴

  那么试点企业应按哪个税率缴税呢?据介绍,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自2012年11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就将开始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2012年10月15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国税发票。试点企业开始使用增值税发票。而10月的营业税,企业仍需在11月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营改增”试点范围内的应税劳务发生在11月1日之前,纳税人也应到地税部门开具发票,缴纳营业税款。

  (原标题:试点企业减负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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