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材料骗取房产登记将加罚

2012年10月29日07:19  大洋网-广州日报 微博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将修改

  本报讯 (记者刘畅)施行了近20年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进行多处修改,其修改草案首次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中,确认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作为法定登记机构及明确登记赔偿责任与百姓利益紧密相关。

  统一房地产登记机构

  据了解,《条例》是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其与2007年颁布施行的《物权法》及现行建筑、消防法律法规存在较大差异,与实际操作一定程度脱节,产生了大量以登记难、登记主体及责任为焦点的行政诉讼、信访,危及房地产登记公示公信效力,对交易秩序带来负面影响。特别是在《条例》原第四条规定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为登记主体的情况下,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以自己的名义核发了62万余本房地产证,存在一定的维稳隐患。

  为保障社会交易有序和有效,本次修改草案拟“授权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今后作为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明确“本决定施行前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依照《条例》有关规定作出的登记行为及颁发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条例》有关规定作出的登记行为及颁发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举,不违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全国人大授权特区立法的规定。

  拟建“登记赔偿资金”

  本次修改稿还拟简化建筑物所有权初始登记资料,将剔除与登记无关的建筑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图等材料,提高登记效率,减少办证迟延引发的纠纷。

  本次修改稿新增界定“形式审查标准”,并将明确登记赔偿责任。当事人利用提供虚假材料、虚报灭失等欺骗手段获得核准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决定撤销核准登记;当事人骗取核准登记后进行诈骗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登记机构提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假材料骗取房产登记将加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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