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酝酿27年后出台 有效防止“被精神病”

2012年10月29日07:33  正义网

  

  “赞成142票,反对1票,弃权2票。”10月26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下称精神卫生法)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自1985年启动立法至今,精神卫生法的酝酿历经27年。三次审议中,“强制收治”的内容都备受关注。精神卫生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强制收治:自愿为原则,强制为例外

  “刚开始以为被绑架了。”2006年10月,广州女孩邹宜均在与家人扫墓途中,被人强行从车中拉下。事后她方知,自己被家人认为有精神病,被强行送去治疗3个月。邹宜均出院后,将广州白云心理医院、中山埠湖医院和家人告上法庭。

  此类“被精神病”的例子近年来屡见报端,引起公众强烈质疑。对此,2011年10月,卫生部部长陈竺在作精神卫生法草案一审稿说明时表示,“被精神病”的根源在于“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

  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治”程序,立法予以重点关注。

  关于送诊,草案三次审议稿均有规定,精神卫生法最终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患者的近亲属可将其送诊;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送诊;疑似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有这方面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将其送诊。

  诊断程序方面,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该法明确强调,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条件是:已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有伤害自身危险的;已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对前者,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实施住院治疗;对后者,如患者或监护人不同意住院,可要求再次诊断和委托医学鉴定,如再次诊断结论或鉴定报告表明仍需住院,而监护人阻碍或患者擅自脱离住院的,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实施住院治疗。

  精神卫生法还关注了“应该收治”的情形: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诊断;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或拒绝为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属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

  “‘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被收治’,这是当前精神卫生领域存在的两大问题。”审议期间,南振中委员表示,上述有关条文有助于解决这两大问题。

  委托鉴定:属医疗鉴定,可司法救济

  一审时,陈竺表示,为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草案规定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

  “两种复诊制度”,即因患者有伤害自身等情形而需要强制收治的,不同意住院的患者(此时其近亲属同意)可要求复诊;因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等情形而需要强制收治的,不同意住院的患者或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三审稿改为“监护人”)可选择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复诊。

  “两次鉴定制度”,即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该司法鉴定机构另外指定鉴定人重新鉴定。

  “引入司法鉴定机构作第三方鉴定,是利用现有力量、突出专业性,提供一种专业的救济渠道。”国务院法制办的杨金宇曾这样解释起草初衷。

  鉴定的性质一审期间引起争议。“不应把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最终的决定。”一审时,刘振伟、刘德培等委员提出。马福海委员则建议,由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医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专家组成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

  一审后,司法部提出,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社会管理职能,精神障碍的鉴定活动既不是司法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不能将鉴定程序作为决定强制收治的替代程序。

  今年8月,草案二审稿对“两种复诊”、“两次鉴定”作出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介绍,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提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自知力,往往不愿接受住院治疗,在监护人同意住院的情况下如果可以要求复诊、鉴定,实践中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两次鉴定一般需要60天时间,时间长、成本也高,对患者不利。

  针对各方意见,二审稿将“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改为“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鉴定机构”;删去了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的规定,以及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

  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已发生危害他人安全,或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患者或监护人对需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如果患者在再次诊断、鉴定后还有异议怎么办?精神卫生法增加了司法救济条款: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患者权益:人格财产隐私受保护,有通讯会见权

  “厕所就是冲凉房,没有窗帘,女病人洗澡可以被任意观看……”这是邹宜均在日记中描述的2006年10月在中山埠湖医院住院的环境。精神卫生法实施后,患者的人格尊严、隐私权将获得更多保护。

  草案从一审稿起,便在总则第四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保护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款受到公众欢迎。

  一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网上征求到2868条公众意见,其中一条意见是:增加规定“患者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一审期间,龚学平委员也建议增加“患者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比如,实践中曾发生过患者财产被转移的案例。2011年11月,广州千万富翁何锦荣“被精神病”案宣判,法院认定医院误诊,赔偿何锦荣3万元抚慰金。据报道,在何锦荣被强制收治的30天里,其妻已将家中全部现金财物、公司的部分财产转移。

  这些意见被采纳,一审稿第四条中的“人身安全”被修改为“人身和财产安全”。与此同时,该条的“隐私保护”被细化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护;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此外,针对通讯、会见,精神卫生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保障措施:政府加大投入,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待遇水平

  据悉,我国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为1600万人,而截至2010年底,全国仅有此类医疗机构1468家,精神科医师约2万名。显示精神障碍防治康复能力严重不足。

  同时,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待遇亦严重偏低。据北京市回龙观医院院长杨甫德介绍,目前该院医护人员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该标准还是北京市1985年制定的,财政和医院各承担15元。

  为解决保障问题,精神卫生法专章规定“保障措施”: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开设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培训,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

  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精神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职业保护,提高其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津贴。

  (原标题:精神卫生法酝酿27年后出台 有效防止“被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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