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离婚案,怎样的证据才合法?
制图/武亚新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案中,婚外情等因素造成的不在少数。现实中,发生婚外情的一方为避人耳目,通常都比较谨慎小心,轻易不会露出马脚。另一方收集证据的难度相对也比较大。众所周知,证据是一切案件起诉与审理的第一要素。那么对于婚外情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哪些证据是法律认可的?
法律界人士指出,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既然一方有不忠的行为,总是有一些线索可以掌握的。但另一方面,如果无过错方通过跟踪、拍照、抓现行等方法掌握一些证据和线索,往往会因为这些证据的合法性而存在争议,最终会导致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维护。
典型案例
案例1 聊天记录不算证据法庭驳回离婚诉求
通渭男子张诚带妻子周梅从老家来到兰州,从贩卖蔬菜的小摊贩做起,直到开办小型造纸厂。张诚负责工厂事务,周梅做起了全职太太。可是,白天孩子去上学,独守空房的周梅便上网聊天打发时光。2009年3月,张诚无意间打开周梅的QQ聊天记录,竟看到妻子与几个网友挑逗暧昧的聊天内容。后张诚找人将聊天软件密码破解,修复了聊天记录数据包,将近4个月里妻子与网友的聊天记录全部打印出来。据此,张诚正式向周梅提出离婚,并以其有过错为由,要求她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周梅矢口否认自己有婚外情,不同意离婚。于是,张诚选择对簿公堂,并以聊天记录作为妻子“出轨”的证据。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该份证据不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另外,因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而张诚又不能提供周梅有婚外恋的确凿证据,因此不能认定周梅的婚外恋行为。法院以理由不足为由驳回了张诚的诉求。
案例2 捉奸在床拍照留证离婚女索到损失费
王女士的丈夫大强与昔日同事阿玲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王女士欲起诉要求与大强离婚,并依据婚姻法规定向其索赔精神损失。但王女士一直搜集不到大强与阿玲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某日,王女士假称出差,当晚回家发现大强与阿玲同床并枕,当即拍了照。事后王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大强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虽然大强同意离婚,但否认其与阿玲有婚外同居关系,并称王女士捉奸拍照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其与阿玲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依据。河南三门峡市陕县法院依法认定该证据没有侵犯大强的隐私权,认定该证据为有效证据,依法保护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判决两人准予离婚,同时大强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
案例3 翻出丈夫婚外情书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1995年6月,南京溧水女子小芳经人介绍与阿东相识,次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夫妻两人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小芳曾经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2005年1月,小芳再次诉至法院离婚。但阿东认为,两人的感情还没有真正破裂,不同意离婚。开庭时,当小芳拿出她在阿东皮包中发现的其写给其他女人的涉及婚外情内容的信件时,阿东竟指责小芳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对此小芳辩称这是她应有的知情权。最终,溧水县法院以应当优先保护小芳的知情权为由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郭玉红
嘉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贾立军
嘉宾: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蒲夏煜
嘉宾: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和康
主持人:一方发生婚外情,另一方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收集证据?
贾立军:一般情况下,发生婚外情的一方为避人耳目,通常都慎之又慎,轻易不会露出马脚。另一方收集证据的难度比较大。但是,“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既然一方有不忠的行为,总是有一些蛛丝马迹可以抓住的。目前社会上收集证据的一种渠道是当事人自己收集,另一种是聘请专业的调查机构调查。这两种渠道各有优劣,具体采用哪一种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定。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要注意证据收集过程的合法性。
(原标题:说法:“婚外情”离婚案 怎样的证据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