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呼吁“虐待儿童罪”入刑

2012年10月29日08:59  晶报 微博

   浙江温岭幼儿教师颜某虐童一事引发社会关注。结合近年来多起幼师虐童事件,法律界人士呼吁,我国刑法应当尽快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罪名,放宽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将没有造成死伤但是性质恶劣的虐童行为予以犯罪化。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等专家说,虐待儿童是静悄悄的犯罪,其身体伤害通常不严重而心理、精神伤害尤其是对成长的负面影响是巨大和长远的。如果不对虐待儿童作刑法上的单独评价与定性,并确定严厉的刑罚后果,此类行为必然层出不穷。

   浙江温岭24日发生一起民办幼儿园老师双手拎男童双耳、致其双脚离地的事件。相关照片在网上曝光后,当事老师颜某即被辞退,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但其罪名引发社会争议,“为何不是故意伤害或虐童罪?”

   据温岭当地公安部门解释,我国刑法没有“虐童罪”这一罪名;“虐待罪”指虐待家庭成员,幼儿不属于教师的家庭成员;“故意伤害罪”则需受害人伤势达到轻伤以上结果。还有人提出,应使用“侮辱罪”这一罪名,不过这需要受害人一方直接向法院自诉。

   据了解,中国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规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但是对于什么是虐待儿童法律定性不清晰。很多人不知道虐待儿童的边界,也不认为取乐、侮辱、忽视儿童的行为也属于虐待。

   姚建龙介绍说,目前中国的刑法中没有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的罪名。如果虐待儿童行为没有造成死伤后果,按照现行刑法将很难追究大多数虐童者的刑事责任,即便这种虐待儿童行为的性质十分恶劣。

   据了解,过去在类似案件中,司法机关经常用行政处罚来代替刑法罪名。比如10月发生在山西太原的幼师虐童事件中,扇孩子数十下耳光的女教师被处以的是十五天行政拘留。

   “浙江温岭警方这次打破惯例,主动去找罪名,值得肯定。期待此案能够创造一个没有死伤后果的情况下追究虐待儿童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判例。”姚建龙说,关于寻衅滋事罪名,温岭虐童案基本符合:主观上具有追求精神刺激的流氓动机,客观上有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但至少也有两点牵强:殴打对象是特定关系人——学生;行为实施地为相对封闭的教室,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还是儿童的身心健康而非社会管理秩序。但这已经是相对最合适的罪名及可基本成立的罪名。

   (据新华社电)

   在国外,虐待儿童的行为是法律的高压线,而在中国还是一条虚线——虽然形式上禁止但定性模糊,而且处罚疲软。

   ——法律专家姚建龙

  (原标题:法律界人士呼吁“虐待儿童罪”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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