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有望简化,补证可少花3000元

2012年10月29日08:59  晶报 微博

   《条例》原规定房地产证遗失补发的,除由当事人在指定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外,还须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公告费3000元。本次修正删去了“补发公告”环节。

   晶报讯(记者 谢银波)近年来,房地产登记难问题频现,我市拟予以规范。《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草案)》目前已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房地产登记手续有望简化,补证可少花3000元。

   授权登记中心为法定登记机构

   据了解,《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为登记主体,而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以自己的名义核发了62万余本房地产证,并且尚在继续发证当中。已有律师提出质疑,存在一定的维稳隐患。 为此,此次修正拟授权登记中心作为法定登记机构,并对《条例》修正前登记中心以自己名义直接作出登记行为的效力予以追认。

   补办房产证将少花公告费3000元

   现行《条例》规定,建筑物所有权初始登记资料共七项,但有的材料已与现行立法规定不一致,如“竣工验收证”已变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备案)”;有的实际与房地产登记无关,如“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图”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导致“办证难”,不利于房地产权利的确认和交易秩序的维护。本次修正拟规范相关表述,剔除与登记无关的建筑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图等4件无关材料,提高登记效率,减少办证迟延引发的纠纷。

   针对市民反映的“程序繁多,效率低下”的办证难题,拟修正的《条例》拟简化相关环节。《条例》原规定房地产证遗失补发的,除由当事人在指定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200元左右)外,还须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公告期六个月,公告费昂贵(3000元),费时耗财,本次修正删去了“补发公告”环节,旨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同时减少当事人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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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房产登记有望简化,补证可少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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