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后摇身变为煤老板继续行骗

2012年10月29日10:43  中安在线 微博

  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出狱后,以做煤生意为由继续行骗。10月26日,迎江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对其所骗取的现金154000元,继续予以追缴。

  据安庆新闻网报道,方某某系池州市人,2008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池州市贵池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出狱后,2011年8月份,方某某在安庆市春光苑结识被害人刘心。方某某谎称自己在安庆市做煤生意,与多家大企业有业务来往,在枞阳、铜陵均有生意伙伴,并承包了安庆玻璃厂的煤业务等,骗取刘心的信任。

  2011年10月,方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心3000元。接着,方某某同样以借款名义,并许以高额利息,多次向刘心行骗共计116000元。2011年8月,被告人在安庆市钱牌楼附近动漫城认识陆芸,以同样的理由,许高额利息分三次骗取陆芸现金43000元。至2012年1月止,方某某共骗取两名被害人共计159000元;骗来的资金部分用于还债,其余被方某某用来赌博和吃喝玩乐。

  2012年3月27日,方某某逃到杭州,换掉原用的手机卡,中断与被害人联系。2012年5月,方某某在杭州落网;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赃款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共计15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考虑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至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退还了少量赃款,故酌情从轻处罚。(文中被害人姓名为化名)(胡毅杰 胡芳 周国庆)

  (原标题:刑满释放后摇身变为煤老板继续行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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