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职工医保至少缴费15年 相关条例今早送审议

2012年10月29日11:49  羊城晚报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今早送审议

  职工医保至少缴费15年

  外来工享本市同等待遇

  羊城晚报讯 记者杨辉、黄丽娜报道: 职工医保此前可享退休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0年。今天上午,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 》送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草案稿明确表示, 广州职工医保缴费拟延长至15 年; 在职职工在工作期间, 需要一直缴费至退休; 外来工及其子女, 可享受与广州本地职工及其子女同等的医保待遇。

  改变1

  缴费直至退休

  至少缴满15年

  草案稿第十六条是较过去规定修改最大的一条。这条规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 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该条规定首次提出了职工在工作时间内,都要缴费的概念。此前职工医保可以缴费10 年,即停止缴费。等到退休后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同时,职工退休要享受医保待遇,需要按规定缴费年限为15 年,比原先规定缴费年限延长了5 年。

  对于为何如此修改,条例修改部门表示,目前,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个人,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时间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 退休后不再缴费, 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这个“规定缴费年限”,就是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必须达到的最低缴费年限。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个人则是缴费一年,享受待遇一年,不存在计算缴费年限的问题。

  市人大财经委表示,自我市2001年开始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至今已经11 年,并且这次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调整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就业人员只要按照规定参保缴费的,当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累计缴费时间一般都会超过15 年。在草案稿实施后才首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就需要按照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十六条规定明确表示,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 其参保缴费时间不计作缴费年限。这条规定的出台,堵死了城乡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相互折算的道路, 意味着此后两个医保制度无法互换。同时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即使一百岁没有劳动能力, 还是需要缴费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改变2

  外来工及子女

  可享同等待遇

  外来农民工、农民工子女将可获得广州本地职工、学生同等的医保待遇,草案稿第六条明确表示,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含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 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此前外来工购买的医保与本市职工不同,而且缴费方式每隔几年会发生变化。

  此次修改, 提高了外来务工人员和其子女的医保待遇, 避免这些人由于生病,而“一病回到解放前”的困难局面。同时这些人参与缴费后,可以扩大广州医保的征缴面, 资金来源更加多元化。

  在学生、无业城乡居民参保方面, 此前规定这些人群需要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但无业人员没有经济实力,也可以不参加;但无业人员是不可以购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此次草案稿明确表示,在本市各类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含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 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其他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也可以选择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同时这群人的缴费地点首次明确。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类学校应当为其在校学生统一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或者变更手续, 并代收代缴在校学生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街道办事处及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其辖区内的户籍居民(不含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统一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或者变更手续, 并代收代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

  提醒

  街道办理医保不积极

  主管人员将会被处分

  针对此前广州由于街道给居民办理医保积极性不高, 很多参保人退保的情况。此次草案稿首次提出要对办事不力的街道进行处罚。第三十五条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 未为其辖区内的户籍居民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手续或者代收代缴社会医疗保险费的, 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广州的医疗保障原则在本次修改中没有调整, 依然是“社会医疗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强调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修改稿未提及居民具体得了重病如何获得救助, 不过此次修改稿明确了: “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对于骗保的行为, 草案稿也表示要加大打击力度。第三十八条规定,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同时处以违法行为涉及金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数额巨大或者经两次行政处罚仍不改正的, 可以暂停其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穗职工医保至少缴费15年 相关条例今早送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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