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0月29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就纳税人提出的一些涉税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解答。其中明确,将持有公司股权低价转让给其亲属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解释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其中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3年以上(含3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因此,上述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亲属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针对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其作为营业成本的佣金、手续费支出,能否在税前据实扣除?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就纳税人提出,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40年,公司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该土地使用权可否按10年期限摊销?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土地使用权应当按40年期限摊销。
(原标题:税总:将公司股权转让亲属不需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