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冒用他人储蓄卡取钱被判信用卡诈骗罪

2012年10月29日19:23  中国新闻网 微博

  中新网上海10月29日电 (陈静章伟聪)长宁区法院今日透露,该院对一起冒用他人储蓄卡在ATM机上取钱的刑事案件作出判决,外地来沪人员刘延海(化名)被法庭确认犯信用卡诈骗罪,不过免于刑事处罚。

  今年6月中旬的一天,刘延海在此间长宁区某小区设摊回收废品,正在搬家的汪阿姨把他叫到家里。清理物品时,刘延海发现有4张邮政储蓄卡混在废品中,而且还用初始密码纸包着,见汪阿姨没有在意,刘延海也就没有吱声。“或许是废卡人家不要了,或许卡里还有钱。”抱着这样的想法,刘延海将4张卡带回了住处。

  过了几天,刘延海带着储蓄卡和密码纸到附近ATM机上查询,试了几次,终于有一张卡与包着的密码纸对上了号,而且卡里还有5200多元钱。刘延海心分4次取出了5200元。

  汪阿姨忙完搬家的事拿着存折来到邮局帮老母亲取退休工资取钱,工作人员却告诉她卡里只有90多元钱。一查明细,发现有人在6月18日这一天分4次取走了5200元。汪阿姨马上回家找储蓄硬卡却怎么也找不到。静心一想,汪阿姨觉得有可能搬家那天不小心混在废品中让人收走了,便立即到派出所报了案。

  经立案侦查,警方很快从ATM机监控录像中找到了嫌疑人刘延海。7月18日,正在摆摊收废品的刘延海被公安人员传讯到派出所,刘延海当即承认了犯罪事实,并如数退还了钱款。警方随即对刘延海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长宁法院于新近作出以上判决。

  长宁法院刑庭副庭长周宜俊接受采访时表示,一般公众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认识可能存在一定误区,认为用捡来的他人银行卡在ATM机上取钱,或者用别人遗忘在ATM机里的银行卡取钱,最多只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与刑事犯罪沾不上边。根据刑法规定,除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之外,其他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使用自己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均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周宜俊提醒,市民捡到他人的信用卡,应及时交银行处理,切莫贪小失大,一不小心成了罪人。

  (原标题:嫌犯冒用他人储蓄卡取钱被判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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